史:这种情况更多地应该通过个案的处理来解决。
记: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认为赋予他们的职权还不够,主张再次修改时,应赋予他们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权力,您的看法呢?
史:他们应该具有这些权力。但是执法部门在被赋予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是对应的,查错了、封错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赔偿。
记:关于《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构,有的学者认为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应该专设一个独立的执法机构,或者由现在的执法机构如工商行政部门一个机构来查处,而现在则是多个部门都可以管。应该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史:这不是具体法制的问题,而是一般法制的问题。一个违法行为有时涉及不同的国家机关,有时涉及一个国家机关的不同部门。谁先查,谁就查,不适合查,就移交。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论由哪个部门查处,只要它们之间的协调不因此影响老百姓的利益,不影响司法公正即可。美国也有机构交叉的问题,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国际贸易委员会、商务部等就有职能交叉的问题。至于是否需要专设一个独立的执法机构,这与刚才所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是分立还是合立的道理是一样的,设立什么样的机构只是形式问题,不影响法治水平的高低。况且设一个机构也有职能交叉的问题,这个机构是否能将相关问题都管起来,不需要别的机构的配合?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本是由公正交易委员会一个部门去查处,美国则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等几个部门去查处,他们都做得很好。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在机构多少,而在政府的水平高低,关键是能真正查处。
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被侵害的经营者外,消费者是否也可以提起诉讼?
史:是的,消费者也可以提起诉讼。法治的要求是任何权利受侵害都可以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记:有的学者认为现有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责任”这一部分规定的多是行政责任,您怎么看待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