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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史际春教授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

  记:《反不正当竞争法》里规定了有关商标、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招投标等内容,这与《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投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是重合的,应该怎么看待《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这些法律的关系?
  史:《反不正当竞争法》里有些内容与调整某种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是衔接的,最典型的是《商标法》和《广告法》。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这样的:一方面,在调整商标、广告等内容的时候,应优先使用《商标法》、《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这时候,《商标法》、《广告法》等是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法。在《商标法》、《广告法》等规定不到的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条款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广告法》等的这种重叠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这种兜底作用,那么,不正当竞争者就有可能会钻了空子。另一方面,当竞争的因素大于具体的商标、广告等调整的因素时,应优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个时候,《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商标法》、《广告法》等则是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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