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有的学者认为[1],《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应该像《
合同法》那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不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史:这里要澄清的一点是发达国家称之为“经济
宪法”和“自由企业大宪章”的是反垄断法,不包括《
反不正当竞争法》。前已述及《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民法在竞争领域的延伸,本质上是侵权行为法的延伸,发达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告不理。从这个角度说,反垄断法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应该分立,一个是“民法”,一个是“
宪法”。说老实话,我们国家对哪些法应该由全国人大立,哪些法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不是很明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由全国人大立,也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由哪个机构立并不影响法的效力和实际效用。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反垄断法在我们国家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成为“经济
宪法”,这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改革发展是自上而下的,运用市场机制也是在政府主导之下的,我国的市场主体主要是国家投资或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国家财政起的作用非常大,国民经济主要通过财政发挥作用,财政法可以说是我国的“经济
宪法”,我国不像发达国家主要通过维护私有主体的公平竞争来维持市场的运转。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之一,是要通过它来解决公用事业部门缺乏竞争以及政府和国有企业限制竞争的问题,而发达国家传统上并非由反垄断法来解决此类问题,对此主要是通过私有化法和开放市场的措施加以解决的。因此,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要成为发达国家意义上的“经济
宪法”,还有很远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