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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

  因此,话说回来,当下中国大多数乡村地区和乡民们仍然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固有乡村体系中。因此,全球化对乡规民约的影响也就只能用有限这样的词汇来评说。因为世世代代生活在乡民社会的人们更需要的是和自身现实生活相合辙的行为规范和实践逻辑。这就使全球化及其规则在乡民社会遭遇到种种挑战和难题。全球化是富有魔力的,但其目前在乡民社会的作用又是相当有限的。
  以上论述表明:当下中国的乡规民约正处于历史变革的十字路口,它既在顽强地坚守着自己的固有领地,并期望有所作为,但又不得不随着社会变革的需要而改变、削弱甚至隐退自身。
  
【注释】  参见谢晖:《政治家的法理与政治化的法》,载(武汉)《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相关实证分析,参见曹景清著:《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事实上,国家对乡土社会的这种直接插手和干预,已经是当下中国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土地承包到户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国家政权组织明显面临着在乡村社会进也不能、退也难堪局面(相关实证资料可参见于建嵘著:《岳村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18页以下;肖唐镖主编:《宗族、乡村权力与选举》(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以下;吴毅著:《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第102页以下等)。最近户籍管理在一些地区的松动,能否被看作国家力量对乡土社会所作的有限让步?这还有待改革的继续发展来观察。
正因为如此,我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民间法”和“乡规民约”这两个词。关于民间法,在当下中国有两种研究思路,一种侧重于现象以及外延的描述和探讨,如朱苏力的研究(参见氏著:《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另一种则侧重于“本质”及其内涵的描述,如梁治平的研究(参见氏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笔者认为,当代中国的民间法在外延上可以分为习惯法(特别是少数民族习惯法和乡民习惯法)、家族法、行会会规、(狭义的)乡规民约、宗教法、社团纪律、官方的非正式经验等等。而民间法的条件可以被界定为:1、在特定民间社会具有普遍的规范性;2、可以作为人们定分止争的基本规范根据;
参见谢晖:《法制之法与法治之制》,载谢晖著:《法的思辨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龙大轩著:《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羌族习惯法探析》,(香港)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1年版,吴大华等著:《苗族习惯法》,(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罗洪洋著:《侗族习惯法》,(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张济民主编:《渊远流近——藏族部落习惯法法规及案例辑录》、《寻根理枝——藏族部落习惯法通论`》,《诸说求真——藏族部落习惯法专论》,(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以及范宏贵著:《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张冠梓著:《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民族法律志的诠释》,(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王学辉著:《从禁忌习惯到法的起源运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夏之乾著:《神判》,(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邓敏文著:《神判论》,(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等。
参见《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长孙无忌等撰:《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页。
参见]滋贺秀三著:《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费成康著:《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李文治等著:《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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