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本文所谓“当代”,是指自中国于1970年代末期“改革开放”以来的这一段历史时期,所谓“乡民社会”,则指中国农村社会。而“乡规民约”,则指除了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律制度之外,维系中国乡民社会生活的规则—制度系统。可以认为,相对于传统中国而言,当代中国已经经历了第三次转型,其中第一次是以辛亥革命为契机的政治领域的革命,它推翻了中国“皇权国家”与“宗法社会”两分的局面,建立了一个由“政治国家”统揽全局的政治结构体系 ,第二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它进一步地强化了国家与社会在中国合一的情形。第三次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很大程度上讲,其使命是为了使统揽一切“国家主义”有所改观,实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
然而,应当清楚的是,在中国追求“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分的过程中,其首先现实地面临着“城市社会”(一定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和“乡民社会”的分野。于是,强大的“政治国家”、微弱的“市民社会”以及底蕴深厚的乡民社会之间形成中国社会“三元结构”的独特景观。事实上,“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两分乃是自功能而言的,而“城市社会”与“乡村社会”的分野则是从结构而言的,只有中国的城市化发展达到相当程度以后,这两种不同视角的社会结构组合才可能被同一视角(功能视角)的社会结构组合——即“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结构组合所取代。但是,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长远的过程,因此,研究中国“乡民社会”的状况,特别是其规范生活方式,对于进一步建设中国的市民社会,或许不无裨益。本文宗旨,即在于此。
一、当代中国乡民社会的一般性描述
要对具有九亿多人口的中国乡民社会做出一般性的描述,显然是一篇小文章所力难胜任的,但必要的描述在此又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知道,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早进入农耕文化的民族之一,在那里,有两种最基本的依赖关系,其一是血缘或亲缘依赖关系,其二是土地依赖关系。对血缘或亲缘的依赖,构成其独特的血缘或亲缘文化共同体,而对土地的依赖,又使其具有某种意义的地缘文化共同体的特征。我们常讲的“姓氏”这个词,就最恰当地说明了这一点。在中国,以母亲为代表的姓就指血缘系统;以父亲为代表的氏则指地缘系统。
如果说家庭是血缘共同体的基本单位,那么,“村庄”则是地缘共同体的基本单位。中国的乡民社会正是这种地缘文化和血缘文化的结合体。血缘文化的突出特征表现为中国的村落一般是以“姓”为主导的,尽管在村落结构中,往往存在着“单姓村”、“多姓村”和“杂姓村”的区别,但在后两种情形下,每每存在着“主姓”(或“大姓”),并且一般的情形是:一个村落之事务的建设和发展,往往取决于“主姓”的主导、统领和协调。在“杂姓村”中,或许常常存在着势均力敌的几个姓氏,这也就必然意味着“大姓”之间的联合或者分裂决定着村务发展好与坏的具体状况 。
地缘文化则集中表现为中国乡民们安土重迁,择土而居的特点上。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分散着成千上万个世世代代依赖于一定的土地而居住的“自然村庄”,如果说以血缘和亲缘为主导的家庭是中国社会构造的细胞的话,那幺,“村庄”则是中国社会的最基层单位。脱离了村庄这个基本单位,则乡民社会这一概念也就难以成立。
可以认为,在中国乡民社会,血缘和亲缘文化基本上所反映的是“村庄”内部的关系(当然,这绝不排除在村庄外部关系中也存在着血缘或亲缘关系,并且在流动性极小的乡民社会,这种关系在邻近的村庄之间还大量地存在),而地缘文化则基本上所反映的是“村庄”外部的关系(同样需要说明的是在村庄内部,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地缘问题,特别是在土地承包到户以后的村内“农户”之间,此种关系则豁然可现)。通过血缘或亲缘文化关系,构织着中国乡民社会的内核;通过地缘文化关系,延伸、拓展着中国乡民社会的范围。前者使乡民社会得以稳固,后者则令乡民社会从一般的血缘关系中溢出,通达、渗透并整合为整个中国农村的普遍性存在。一言以蔽之,这种存在就是乡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