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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致真理,诠释法律的憧憬

  三、诠释法律之真理的相对主义观念
  20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继续发展、完善和科学技术的迅猛传播对社会进化的深刻影响,也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跨国界的交流(交换)和全球性问题的出现,人类事务中的不确定性因素显得更为突出。这就是形形色色的非理性主义思潮在19世纪勃兴之后,在这个世纪又继续发展的原因 。即使法律,也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不确定性事务,相反,无论从一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判决讲,还是从国际交流的对照中,人们不时发现法律自身的不确定性。于是在观念上,法律是“地方性知识”、“法律多元”、“活法”、“行动中的法”等诠释法律不确定性、相对性的概念不胫而走 。
  诠释法律之真理的相对性、有限性,早在古代思想家哪里就存在。其中在中国古代思想家中,庄周的法律虚无主义,看似强调以“道”为根据的无为而治,从而似乎在更高的层次上诠释法律。事实上,他是对人类法律价值的否定,强调人们要“绝圣弃智……殚残天下之圣法。” 由对法律及其它人类创造的一切文化、物质财富的否定,庄周事实已自觉进入认识(包括诠释法律)的相对主义。近代以来,诠释法律之真理的有限性问题,随着人们对法律之视界的进一步扩展而凸现出来。此时,对法律的认知,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神秘的古代“自然法”或“神法”的羁绊,而进入到人文的观察视角。特别是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就是“民族精神”的界定,使古代思想家们深信不疑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观受到严重的挑战。从而,诠释法律之真理的相对主义观念有了“法律”自身的根据。
  随着社会法学、法社会学 、法文化(人类)学的发展,人们对法律的认知视域更为宽广,这不但向无所不在的自然法发起了挑战,同时也使规范分析法学所青睐的国家实在法遇到了麻烦。在那里,法律不再是(或不仅仅是)国家的实在法,而且还包括了一切“活法”或“行动中的法”,因此,只要是能在人们的交往行动中实际地起到规范人们(社会群体)行为的规则,就是法律。举凡民间法、宗教法、原始部落的习惯法以及“活的”国家实在法,都是法律。因此,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是多元的;在全球范围内,法律更是多元的。没有统一的法律,法律只能是“地方性知识”。
  由于对法律的界定的变化,诠释法律之真理的相对性就更成自然。如果套用一部书名,诠释法律的真理就成了“谁家的诠释法律?诠释法律的何种真理? ”特别是以卢埃林和弗兰克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以昂格尔为代表的批判法学和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把法律的不确定性推向了极致。在卢埃林看来,法律就是官员用以解决纠纷的行为。“那些负责做这种事(指解决纠纷——作者注)的人,无论是法官、警长、书记官、监督人员和律师,都是官员。这些官员关于纠纷做的事,在我看来,就是法律本身。”弗兰克则认为:法律就是对法官判决的预测,因此,不确定性是法之永恒的特征。“关于法律精确性的种种可能情况的流行观念是建立在一种错误的概念上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曾经是,现在是,而且将永远是含混的和有变化的。 ”昂格尔等批判法学的代表人们,强调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的不确定性,从而法律及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是不确定的。法律既不能从历史发展进程中找到客观性,也不能从特定社会需要中找到独立性,它只是冲突的社会集团及各种社会势力间的斗争结果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在法的确定性、客观性问题上与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一脉相承,强调在一个经验多元的社会里,不可能存在整齐的、确定的和客观性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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