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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致真理,诠释法律的憧憬

  上述理性主义传统及其理性观念对人们法律观的影响是巨大的。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中经卢梭、黑格尔,直到现代价值法学的代表人物——富勒、德沃金,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以及对法律有深入论述的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等,他们的法律观念都渗透着理性主义精神。他们都相信人们通过诠释法律,能够获知法律的真谛。
  在这里首先要提到德沃金,这不仅因为他主张诠释法律可获知绝对性的真理,而且因为他是现在仍健在的在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法哲学家。他以《法律帝国》一书驰名于世,《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更使他声名益著。他的最新著作《自由的法律:美国宪法的阅读范型》,已引起广泛的关注 。在德沃金看来,解释法律不是要看表面的法律规则,也不是看一个个具体的判例,而是要透过这些规则和判例发现具体法律背后所隐含的潜在的原则。他指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法律的一般理论肯定是抽象的,因为他们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除了抽象性之外,它们是建设性的阐释:它们力图充分地说明整个法律实践,同时还力图在探明法律实践和对这种实践的最佳论证之间保持平衡……法哲学家们对任何法律论证必须具备的一般要素和阐释基础展开争论……任何实际的法律论证,不论其内容多么具体和有限,都采用法理学所提供的一种抽象基础…… ”有学者在论述德沃金的“法解释观”时说:“德氏却指出,如果法官能够掌握法律的原理,采用‘建设性解释’的方法,追求‘整合法学’的理想,他便能找到正确的答案:这是他在法律上和道义上的义务,这义务是对他的裁量权的有力约束”;“建设性解释的目的是建构一套理论,一套能为现有的政治、法律制度和实践的整体及它的过去和未来提供最佳的说明、证成和依据的理论。 ”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最负盛名的学者。《法律的概念》是他在法哲学方面的代表之作 。他认为,法律是确定性的事物,诠释法律就是要寻求法律的确定性。他把“承认规则(rule of recognation)”作为国家法体系的永恒基础。所谓“承认规则”,是用来消除主要规则不确定性缺点的办法。“通过承认规则的承认,即授权,主要规则才取得了法律效力。 ”即使主要规则——义务规则具有某种不确定性,也可以通过次要规则——承认规则、改变规则(rule of change)和审判规则(rule of adjudication)来补充。法律就是主要规则(又称第一性规则)和次要规则(又称第二性规则)的结合 。可见,哈特关于诠释法律的真理,就是寻找法律确定性的机制——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结合的机制。
  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当代代表,哈贝马斯首先是哲学家。作为哲学家,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是他研究的重要内容。《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是他在法哲学方面的代表作。他以“理性的对话”理论作为其全部哲学的基础,强调在立法领域要建立民主的立法程序,而这种立法程序又是建立在理性的对话基础上的 。这样,他就把法律视为对话参与者的文本。法律的真谛就在于理性的对话者的参与。诠释法律不可避免地要追究法律规范背后的理性对话的事实。因此,哈贝马斯认为通过理性的对话,可以使诠释法律达到真理境地。
  诠释法律之真理的绝对主义观念,在各个不同的学者那里,给出的绝对标准不尽相同,但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承认诠释法律可以达到绝对真理境地。在一定意义上讲,诠释法律之真理的绝对主义观念毋宁是一种设定法律理想的诠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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