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一,二十年中国法制给未来的法治建设提供了何种启示?与改革开放前大肆猖狂的“人治”相比,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制建设无疑是对它的革命性的反叛,虽然它至今尚未摆脱人治的阴影,但它已经成功阻却了对以前那种人治状态的复返。这一事实至少表明“法治”距我们虽然是遥远的,但并非不可企及的,既然我们能经过努力从人治状态达到今天的法制状态,难道经过若干年不懈的奋斗不能从法制状态达致法治吗?
这种反思的必要性在于它有利于克服目前社会上和法学界对法治前景的悲观看法。作为中国社会开放和改革的目标,法治对法制的取代绝不似法制对人治的取代那样容易,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忽视或放弃这一目标。一旦如此,等于我们忽视和放弃了改革开放本身。几乎所有的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社会开放过程中都面临类似于我们的困难,但这并未迫使其放弃对法治的追求,相反,法治始终是其奋斗的目标。在这一点上,周边国家和地区向法治迈进的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照。
反思二,如何评价现行法律体系在从法制到法治转型中的作用?诚然,二十年孜孜以求的法制化变革,已使我国推出了一个为人所称道的法律体系,但这一法律体系能否支持我们正在追求的法治?换言之,这一法律体系是否为法治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体系明显具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种种影响,即使是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立法,也有这种影响。这首先体现在现行
宪法中,制定于改革开放之初的
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滞后于法治自身的要求,现代宪政的理念在该法中并未体现。而目前的立法体制,尤其由各行政部门起草相关法案的体制,使法律变成了“法律化的计划”,助长了部门保护,导致了严重的法律冲突。这种种情形,使法律内部无法达致法治所要求的规范自洽,反而形成法律与法治间的明显张力。这表明,现行的法律体系,虽然相对于纯粹的人治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历史飞跃,但相对于法治,它还有许多缺陷,它自身很难支持起法治的局面。因此,中国在法治进程中,所面临的修宪,立法任务还相当艰巨,而不是如日常一些人所言:“我们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思考三,法治各要素间如何配套?笔者把法治的要素划分为如下五个方面:即规范要素,观念要素,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要素,行为要素和监督要素。这五大要素如果在任何一个方面出现错漏,都可能引致破坏法治的局面。而我国目前的情形是:上述五个方面都与法治的要求甚远,这既为中国法治进程造成了相当大的障碍,又使法治诸要素具有齐头并进的可能。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确定以来,在经济法制方面,我们明显地感到了法律规范与法律观念的齐头并进。只是由于政治体制、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的滞后,阻碍了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削弱了经济法制发展对整个中国法治发展的示范作用。这表明,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大体应是法治诸要素共进的过程,这一点与西方国家不同。在那里,法治是一种“进化中的革命”,而在中国,法治只能是“革命中的进化”。其法治的诸要素间的配套,也只能循此原则齐头并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