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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法制,回顾与反思

  执法与司法只是法律运行的一个方面,法律的运行,更有赖于社会主体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的自觉,这包括运用法律权利和遵守法律义务。公民自觉对法律的运用和服从,是法律运行的基本机制和最终动力。近二十年来,这种情形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不止反映在人们对法律义务的服从上,更反映在人们对权利的自觉运用上。众所周知,数千年来,中国的普通民众在法律上几乎无权利可言,如有,也是来自浩荡的皇恩,来自清官的恩赐。然而,几十年的变革,却已经使我们步入一个“权利的时代”。由张艺谋执导的《秋菊打官司》,虽不乏艺术的夸张,但也妥贴的表达了中国乡民甚至全体公民讨说法、求权利的事实。今天,公民对自己人身权利、名誉权利、财产权利、消费权利和政治权利的重视、关切和维护,直接推动着法律在中国的进化,对中国而言,公民行为的这种转向,无疑具有革命的意义:它是人们主体性萌动的标志,也是社会向法治化转型的根据。在这一背景下,我们才能更深刻地领悟“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这一名言。在人民的主体性普遍泯灭的时代,人民的利益只是欺世盗名者的率性判断,只有人民的自主自救,才是推进法治、推进权利、推进法律运行的可靠保障。
  回顾二十年来中国的法制历程。当然不能回避法律监督。在一定意义上讲,没有监督,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在这方面,各级人大正在从昔日的“橡皮图章”向权威的监督机关转变,与此同时,以新闻媒体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也对法制建设发挥着日益深刻的影响。虽然,自理性视角观察,我国法律监督尚明显地存在断层与不当两方面的问题,即要么监督不到位,要么监督有违法治宗旨(如对司法独立的干预等等)。但我们已开始正视这种情形,并不断改进法律运行的监督方式,使监督有越来越朝着有利于法制建设的方向发展的迹象。尤其行政诉讼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行政听政制度,无罪推定制度,罪行法定制度,对抗式审判制度等的逐步建立,使法律监督不再是一种“体制外”的行动,而是更加自如地被置于体制之内。
  虽然,二十年的中国法制建设突飞猛进,举世瞩目,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法制已经万事大吉,就此止步。恰恰相反,与已经过去的二十年相比,我国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了一个更加关键和艰难的历史阶段。它集中表现在由法制而法治的历史转化上。今天,我们已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它与科教兴国的“富国方略”一起将构成未来中国社会发展的一条主线。如果说法制尚是可能在我们本土的文化中可以寻觅的内容的话,那么法治从理念到制度大半不是产自中土,而是移自西洋,这就决定了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不仅是一个理性的抉择过程,而且必然面临一系列千丝万缕的情感割舍问题。这也是从普通民众到文人学士对中国究竟能否实现法治抱怀疑态度的原因所在。为此,在前述回顾基础上进一步反思中国的法治之路,便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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