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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脱魅,理性入魅?

信仰脱魅,理性入魅?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自近代以来,人类历史进入了一个所谓“脱魅”的时代。这种结论,确实是与近代以来世界历史发展的情形大体合辙的。然而,问题是人类历史的发展,往往困惑于“前门打狼、后门入虎”的二难中。比如,人类抛弃了对超验的神圣信仰,却不可避免地进入到对经验的神圣信仰。可以说,从拜神教向拜物教的变迁,就是从对超验的膜拜向经验的俯首之典型反映。
  感谢魏敦友先生对我不点名的教示,使我能够更为清醒地对待自己对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的辨思(参见魏敦友:《法理论述的三重话语》,载《法制日报》2000年5月28日。当然,我不能也不可能贪天之功,把对有关法律信仰的主张尽归诸己,因为国内学者在该问题上比我探讨更为精辟的还有人在。只是魏先生大作中有关引文的内容与我的论著更为接近,因此,就权且认为他是向我或至少首先是向我的教示了)。我也曾经深信在法理论述中理性话语的重要性,以至于在论述和神圣相关的法律信仰时也忘不了设置一种建立在法律怀疑精神基础上的“理性法律信仰”。然而,当我看过魏先生以所谓“理性论述”替代“神圣论述”和“独断论述”(能否这样概括法理学论述的“三重话语”,我还持保留意见,为论述之便,不妨借用之)的法理学走向时,也隐约感到另一种独断论述在宣示;同时,也觉得所谓理性或“理性论述”,只是把某种信仰赶出了庙堂,并使自己成为入魅的神灵(信仰对象)而已。事实上,对理性的这种怀疑,在19世纪的哲学反思中我们已经领教了不少。比如科学主义者对“理性的狂妄”的批驳,人文主义者对“冷酷的理性”之反抗等(甚至为了对抗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一以贯之的理性主义传统,在20世纪的西方掀起了一场蔚为大观的非理性主义思潮)。魏先生的论断,让我再一次领教了什么是理性的“狂妄”和“冷酷”。且不说“理性论述”能否替代“神圣论述”和“独断论述”,至少所谓“理性论述”对“神圣论述”和“独断论述”的不肯宽容,会使人情不自禁地感觉到:“理性论述”已然一言九鼎,它“成功地”赶其它论述下神坛、又捧自己上神坛。
  我也注意到,魏先生对“理性论述”给了一种相当好听和好看的界定:“法律的理性论述意味着,人与人之间首先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人格平等是绝对的要求,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出发点。”老实说,我对这种界定是举双手赞成的。但问题是这种界定和魏先生前文的论述在逻辑上的难容。他一方面讲,在上帝意识和宗教观念极其匮乏的中国,法律信仰的论述只会“使人厌恶法律”;但另一方面又期望在中国构织“理性论述”的神坛框架。稍微知道现代平等观来源的人,都应了解它与某种神圣存在的关系: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也许在我们看来,这种观念实在有些“自私自利”,但正是由于这种观念,才确保了“自治”的主体之存在,才使人格平等有了逻辑前提。可见,神圣是前提的前提(即使它不是全部前提,至少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按照魏先生的说法,既然中国缺乏宗教(上帝)观念,就不能奢谈神圣、信仰之类。不能谈前提的前提,却能谈前提,这是一种什么逻辑?我这个哲学的门外汉实在难以理解!
  同时,按照魏先生的逻辑,凡是在中国文化中匮乏的,就不应当去使劲倡导它。然而,我们知道,中国文化传统中与现代人格平等观相对应的平等观念虽不是说没有(如“士可杀、不可辱”,“三军可夺帅、匹夫不可夺志”,“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等等),但落实在实践层面的却往往是所谓“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之类。难道我们因为人格平等也是外在于中国文化传统和我们的心灵结构的而放弃对它的追求吗?从文中看,魏先生好像并未秉持此种逻辑。既然自己不秉持它,那么,何以要求他人来秉持它呢?说魏先生“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也许太过分了,但我还是有点忍不住说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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