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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暗中执法”并无不妥

交警“暗中执法”并无不妥


杨涛


【关键词】“暗中执法”
【全文】
  交警“暗中执法”并无不妥
  杨 涛
  4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张景春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明确表示,北京交管部门将大力提倡“暗中执法”,今年交管部门非现场执法要占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60%。(《中国青年报》4月14日)与之相反的是,前不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向社会公布,交警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要遵循“不准躲在暗处执法”等“四不准”规则。
  笔者认为,允许一定程度上的“暗中执法”是合理和可行的。推行“不准躲在暗处执法”的乌鲁木齐市交警认为,“法律有3种功能,警示、教育和制裁,公开执法同时发挥了这3种功能,而暗中执法则仅仅有制裁作用,没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暗中执法有时会在交警的眼皮子底下发生交通事故,这样交警根本没有起到维护交通秩序的作用。”这样的看法其实是片面的,是的,法律是有警示、教育和制裁的功能,但是,警示、教育并不等同于警察当场给予违法者教育,这种警示、教育的功能更应当表现为法律本身具有权威性,长有“牙齿”,不需要执法者在场就能为人们自觉遵守,同时也表现为违反违法者法律后,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敢再次违反法律。这些都不需要执法者当面的教育,而要求违反法律受制裁的不可避免性。否则,没有违法的不可避免性,警察当面教育几句话,能培养其内心真正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吗?
  如果不允许交警“暗中执法”,当然相当于“暗中执法”的“电子眼”等辅助装置也应该下岗。那么,由于警察不在现场就不能执法,在他们不在现场的发生的违法行为就无法查处,违反法律受制裁的不可避免性就不可能实现。因此,司机也好,行人也罢,他们就容易养成有警察在面前时就遵守法律和规章,而没有警察须面前时就可以随意违法的观念。因此,同样是违法行为,有警察在面前就是违法,没有警察在面前就不是违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同情形相同的处罚等法的价值就会丧失殆尽,遵守法律就成为了警察面前的“表演秀”,这如何培养民众遵纪守法的观念和建设一个法治社会?
  许多民众之所以对交警“暗处执法”诸多诟病,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一些地方的交警将“暗处执法”当作了罚款、创收的手段,应当标明的交通规则和标识不注明、标明,应当出现警察的地方不出现警察,而千方百计将司机当作“羔羊”,“出其不意”、“突现奇兵”抓住他们违规行为,以此收取大笔罚款。的确,“暗处执法”有此弊端,但不能因此因噎废食,倒洗澡水将婴儿一起倒掉。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让司机、行人能自学和明白地遵守规则。首先,交通规则的设置要合理和征求民众的意见,比如某些地方禁行某些车辆通行或全城禁止摩托车等某一车种通行,要考虑到群众的生活便利和交通安全等多种因素,要有听证程序,听取群众的意见,不是由交警自行其是。其次,规则要让民众明明白白,比如某一规则制定后,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让民众知晓,又比如在禁行地段要有明显的标识,让司机、行人能一目了然。如此,交警的“暗处执法”就不会有设陷井,为罚款而执法的嫌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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