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入学考试博而不专的问题,笔者和贺教授的意见基本相反。研究生考试肯定有各种问题,但博而不专很难说触及了问题的实质。比如美国法学院录取的学生,大多数根本不是法学专业出身。实际上,美国的大学,很少在本科有什么法学专业,于是,什么计算机专业、历史专业、经济专业、人类学专业等等的毕业生,都进了法学院读研。
(萨福克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薛涌)
○此硕士非彼硕士
薛先生能够在这里介绍美国的做法,给我们以邻壁之光,是很值得欣慰的。只是薛先生也许忽略了这两个国家之间在法学硕士乃至整个法律教育模式上的巨大差异,此硕士非彼硕士也。简单地说,我们的法学硕士是一种学术导向的学位,而美国法学院的法学硕士(LL.M.,被学生戏称做“老流氓”的)却是一种实务导向的学位,晚近以来更成为越来越多地面向外国学生的法学学位。中国的法学硕士因为是学术导向,导师按专业指导,毕业论文需要显示很大的专业倾向就顺理成章了。
与美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相比,我们的硕士学位“含金量”明显要高些。这种差异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教育结构的原因。最初我国高等院校急需人才,博士研究生教育刚刚起步,规模很小,便形成了研究生教育理所当然的学术化特质。
当然,现在的情况是今非昔比了,今年全国研究生的招生数量恐怕要超过1970年代末本科生的规模了。在校达百万之众的硕士生已经令人惊叹硕士教育正在经历“大跃进”。一方面,大学教师紧缺的情况已经不存在了;另一方面,博士招生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双重挤压必然导致硕士学位的贬值。于是就有了缩短学制、“宽口径”、淡化专业等等举措。
但是,问题在于,所有这些“成就”是在一种相当混乱的状况下出现的,不同的教育种类之间根本就没有合理的协调和论证。以法学为例,在有了实务指向的法律硕士之后,我们是否还要如此大规模地扩张法学硕士的招生数量?如果两者之间在培养目标上已经无甚差异,为什么我们还需要这样的叠床架屋、花开两枝?还有,不同院校之间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方面是否应该有所差异?
尽管有这样的混乱,在我个人看来,北大的法学硕士还是应当保持严格的学术标准,使之成为法学博士的基本来源。否则,就索性按照薛涌先生的建议,把硕士学位淡化,变成一年制无导师的“老流氓”。接着把本科阶段的法学专业也顺势取消,在后本科阶段设置三年制的法学院,培养实务人才。至于培养学术人才的主要途径,再设置一种招生数量甚少的法律科学博士。不过,这样一来,我们的制度就完全美国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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