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我们提出要求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以前,已经有多名公民就法规、法律相抵触的事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进行违法审查。
2003年5月1日,在孙志刚案进入司法程序的同时,北京大学3位法学博士和5位著名法学家先后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按照《
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审查。2003年11月,河南4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法律效力。另外,河北一位普通农民王淑荣在从事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发现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一致,于是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地方法规。之后,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越来越多的公民的声音,正汇集成一股潮流,推动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向前迈进。
当然,我在上书的过程中,也深感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艰难。比如,我在网上、甚至在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网站也没能查阅到今年6月24日修正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使我们无法更多地对这部法规进行评价。《
立法法》虽然规定了公民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但是,对于如何受理公民的立法建议,是否要答复,审查需要多长期限等,都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公民的许多上书并未得到回应。
但无论如何,做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尽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这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我愿意为国家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来源:中国青年报杨涛)
附:
关于对《
婚姻登记条例》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近日我们发现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正,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此次立法行为,被人们理解为“恢复强制婚检”,而国务院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
五条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并没有包括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即实行所谓“自愿婚检”)。我们认为,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在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上,显然相抵触。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因此,我们认为,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对于是否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也是相抵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