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行政诉讼制度能辅助建立起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信仰危机已经成为目前人们说的比较多的词之一,“非典”的突然爆发警醒了政府,也唤醒了人们沉寂多年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非典”的有效控制再次证明,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是多么的重要,而只有存在有效的对政府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这种信任的建立才有完善的制度保障(这里笔者所说的是制度保障之一,并非指只要有行政诉讼制度就可以完善地建立起政府与公民的信任,其中还应包括其他诸如信息公开制度、
宪法体系中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等)。
第三,行政诉讼制度可以完善司法制度中权利救济体系。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完善,但对于大量的行政机关行为侵犯相对方权利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大量的复议途径、包括内部行政行为的申诉程序等都是形同虚设,“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政府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几次申诉,就有几次辛酸和泪水,法律公正的阳光总是照耀不到这些阴暗的角落,许多老百姓更是敢怒不敢言。
第四、宪政的人性价值在于自由,目前这种价值的缺失有其现实的原因,正如陈端洪老师所指出的,在贫穷的中国,富强成为宪政的第一价值,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导致了新的贫富差距,于是目前的宪政目标就十分关注国家富强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对于一种价值目标的追求不能以牺牲或削弱另一种价值为代价,每个人似乎都有追求自由的天性,但行政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人们这种追求诚惶诚恐,因为他们知道,在这种追求某种自由的背后,要有沉重的代价。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似乎能从人性上保障这种追求,当然,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制度—或者说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第五,按照现行
宪法的权力分配和监督体制,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十分有限,那么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完善
宪法的权利分配和监督体系,就是宪政建设的要求,这也根本上与宪政要保证的自由价值内在一致,当然体现了人性价值。
写到这里,笔者想起了长期以来困惑在脑海中的一个问题:谁为政府的失误决策行为(暂不考虑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可以堂而皇之地认为这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大量的失误产生的时候,损害的还是纳税人的利益,而决策者还是该升官升官,该发财发财,似乎为人民服务的损失自然由你纳税人承担。如果单纯用“人民公仆”思想去武装我们的政府,用伦理道德和良心去制约政府的行为,只用简单的制衡机制约束政府的行为,那么当所有这些人性善良的东西遭到践踏的时候,法律能为这些做点什么,当然不能只是“控权论”的行政法理论得到贯彻。如果这个问题得到了人民满意答案的时候,行政诉讼的人性价值也就得到了完美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