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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的人性价值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四,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尽管确立了一种权力—权利的对抗和制衡途径,但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中并不象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那样成熟而自如,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审理范围和裁判方式导致许多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和判决,被违法行政行为损害的原告却只能得到一纸胜诉判决,并未得到真正的救济和补偿,这是与法治的根本精神相违背的,也是与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相背离的,从人性价值看待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就显得异常重要。
  第五,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在中国宪政发展的中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我认为,作为现代的宪政国家,最起码应具备四个条件,完备的宪法制度、合理的权力分配体系、运行高效的责任政府、完整意义的国家主权。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国家宪政发展举足轻重:首先,它是对公民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其次,它是国家权力分配中最重要的权力监督制度;第三,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是国家宪政实现的重要条件。第四,对政府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宪法所确立的权力分配制度的根本要求。总而言之,没有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宪政的实现在现实条件下只是法学家的口号,也只能是老百姓不切实际的幻想。而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尽管对于启迪人民“民可告官”的法律意识意义重大,但离宪政的要求相差太远。
  第六,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没有从国家宪政的高度得到重视,也就是说没有认识到宪政的人性价值追求,甚至有错误的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加大公民与政府的对抗,会降低政府的行政效率,削弱政府的管理权力,也有的部门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行感到不安(这很容易让老百姓认为是心虚),难怪有国外学者认为,中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笔者为什么要提“人性价值”,是基于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中国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宪政实现的重要意义,是基于行政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的重要性的认识。一个简单的法学道理是,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司法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完善,会在很大程度上完善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和制度,使人们在与政府行为的互动中,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可能具有法律救济的可能。任何制度设计的最终目的都是要保障公民个体的合法权利,现实的中国面临的诸多困境,台湾问题的国际化与主权弱化、腐败问题的日益严重、国有企业改革阻力重重、证券市场黑幕频频爆发等等都严重地削弱着中国老百姓对政府的信心,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相对方之间日渐加深的不信任导致了诸多矛盾的激化,单纯地依靠警察等统治工具只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我以为,要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必须充分地认识到行政诉讼的人性价值,它至少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首先,行政诉讼制度促使政府转变角色,将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深深扎根在心中,而不是体现在“三个代表”的口号上,真正建立起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而不要承担牧羊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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