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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的人性价值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为什么要称为行政诉讼制度的“人性价值”?这不外乎是想给老百姓在与政府行为的互动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理念和法律传统支持,因为在普通公民看来,法律的味道都是苦的,人性价值的提法不外乎是想提高公民的行政诉讼法律意识,认识到权利与权力抵抗的可能性,认识到对政府行为司法审查的可行性。笔者看来,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列举规定不清楚,导致大量的行政案件在申请立案之初就“疑团重重”,颇有争议,大量的行政诉讼起诉被法院以“超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驳回,许多行政行为的相对方在感叹冤屈无从申诉的同时,也加深了政府的不信任和抵抗。
  其次,对于排斥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内部行政行为不能接受司法审查,已经成为目前公职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大弊病。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但是,大量的诸如考核、晋升、处分等对公务人员的内部行政行为,只停留在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申诉和内部处理方面,根本体现不出对此类损害的实质性救济。就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在现行的国家体制下他们是社会个体中很重要的群体,行使着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公职人员权利维护往往不被社会所关注。因为在普通老百姓看来,代表政府的公职人员天生就是权力的载体,无所谓权利受到损害。但殊不知权利得不到救济的他们也在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充满憧憬。许多政府官员在行政体制的游戏规则下俯首听命,工作毫无创意,因为丝毫的差错可能导致不利的后果,推天度日才是他们的首选。所以说,对国家公务员奖惩的内部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救济之外,对于提高国家公职队伍的执法水平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严格的行政隶属性使内部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害没有什么实质的救济途径,如此造成的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已经日益突出和明显。
  第三,一些按照行政法的理论归入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的行政行为,大量的也导致了对行政行为相对方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但也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不能接受司法审查。本来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界限区分就存在诸多争议,由于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更突显了行政诉讼法在保护行政行为相对方利益方面的“羞羞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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