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告官的人性价值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民告官的人性价值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马志江


【摘要】本文从民告官的人性价值与宪政的内在要求出发,分析了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充分体现人性价值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告官 人性价值 行政诉讼
【全文】
  简单地讲,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解决双方的争议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传统的政府行为已经可以被诉至法庭,“民可告官”的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已日渐深入人心,但行政诉讼法的实践情况却大不尽人意,许多制度的完善争议颇多,其主要原因似乎可归结为对行政诉讼人性价值的认识不足,因此,强化立法机关和有关法律工作者对于行政诉讼制度人性价值的认识,对于建立起真正的行政诉讼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的提法建立于一个基本的认识基础上:行政诉讼制度是宪政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行政诉讼的人性价值体现了宪政的内在人性价值目标。
  在当今盛世,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而进出口成为各行各业的普遍现象,货物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出口、文化进出口等等。于是,对于国家、社会、政府以及国家权力的探讨问题也是进进出出,许多时髦的词汇缤纷而至,宪政、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甚至流行一时,一般认为,宪政的根本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制衡,而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就成为其中之应有之义。其实对于国家权力进行分权制衡本是宪法的根本任务,那对政府而言,其行为也必须在民意代表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范围内行为,而行政机关作为重要的法律执行机关,其权力限制就具有了宪法学的意义,谈到限制,当然就有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方面了。
  行政诉讼的发展是在人们对于政府的认识观念发展的血与火中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决不是偶然的空穴来风,第一次明确“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无疑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但1992年的行政诉讼法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时代烙印,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的管理—被管理的模式根深蒂固,依法行政只是粉饰行政执法的一个美丽的口号。受这种传统的影响,当时的行政诉讼法对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以及审理裁判等方面的规定就十分有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力图在这种模糊的受案范围、审理裁判方式和适用法律依据中找出更多的自由空间,但效果并不理想,法院系统的行政审判庭依然是苦行僧的庙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