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中的“权利弱势”--审思“停课权”
鲜江临
【关键词】停课权
【全文】
2005年8月,“吉林艺术学院发言人”发表《关于吉林艺术学院卢雪松停课情况的公开说明》,据说是对该校教师卢雪松老师停课情况的说明。但是,许多人质疑该说明是否是“吉林艺术学院”真实意思的表达。一些人文知识分子,甚至贬斥这种“暗中作文”的方式。作为一名法律人,本人认为“吉林艺术学院”对《说明》的默认,法理上构成发言人对该校的“表见代理”。若 该校不否认“发言人”的代理资格,《说明》则可视为该校“真实意思的表达”。
如果表见代理之说可以成立,则笔者认为大学教师相对于大学管理者,仍然处于非常令人惊叹的“权利弱势”[1]。这种权利弱势状况,表现为教师停课这种权力支配行为,缺乏有效救济途径,“停课权”成为随意行使的“公权力”。(中国大陆大学管理具有教育行政管理特征,“停课权”是一种“公权力”。)
“停课权”的行使,是否应当依据法律和教师聘用合同约定,采取公开程序,秉从民主议决机制?考虑到企业、事业机构中止工人劳动权,法律上工会和职工代表有权异议,那么作为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知识分子“停课处理”,是否应当透过听取教师工会或具公信力的机构,通过合法渠道,正常、合法、公开议决?笔者认为,本着法治精神,大学应当在宪政与法治的精神指引下,建立“停课权”行使的规则体系和执行程序。既然中国农村都可以直接选举村民代表,举行村民代表大会,那么大学直接选举教师代表,依《
工会法》维护教师利益,有何不可?从技术上讲,这是一件实现大学民主、无碍大学外部社会的可行之事。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约定,缔约国承认工作权,并承认人人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
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法》也设计了工会成员权利的救济途径。但是,这些规定是束之高阁,还是具体实施,考验社会法律文明程度。虽然法律总是被视为“文明人生活的奢侈品”,但是不使用这些“奢侈品”,它遗憾地意味着社会权力支配关系的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