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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边缘》之制度之“墙”

《在法律的边缘》之制度之“墙”


舒国滢


【全文】
  中国人无疑是世界上最善于筑墙的民族。我们有自古以来绵延千年不断修造的“巨墙”(Great Wall,长城),把一个诺大的中国圈划为一个封闭的院落。在这个巨大的院落之内,又有数不清的社群、单位、城市、乡村和家庭修筑大小不一、高矮不等和格式不同的隔墙,把占有的空间切分成更小更封闭的院落,使长城之墙延展至“天之涯,地之角”。院墙,划分出空间之内和空间之外,划分出“你的”(Dein)和“我的”(Mein)之界限,把一个所谓“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距离以物体间隔的方式确定下来。
  “墙”之符号含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墙具有防护性,它可以强化我们内在的一种本源的安全意识。墙体把可能的入侵、无明的混乱或喧嚣阻挡在我们的感觉空间之外,使我们在其防护之下可以安全地劳作或休养生息。在此意义上,“墙”使我们生成一种对抗的能力,一种对有限物控制的能力,一种自由伸展意志的能力。没有墙体阻隔的空间是混沌的,而在混沌的空间内活动是缺乏安全保障的:因为混沌既能使人拓延本能和欲望,也能使人遮蔽自我的范畴意识,不能把捉空间之内人与物体运动、变化的形态及规律,从而使自我陷入恐惧和惶惑。正是“墙”的分隔才使混沌变得清晰可辨。其次,墙具有型塑性,它的构造形式及其所圈定空间范围的大小,会对生活于斯空间的人群之习性和行为方式产生影响。墙标识出我们视力所及的范围和行为的空间界限,人们通过“墙”的边界看清和熟悉界限之内的人际、空间之物的方位及距离,以至于根据有限而“可靠的”经验知识,做出习以为常的、“合适的”决定和行为,与所熟悉的社群确立的秩序和法度融为一体。一般而言,墙所分隔的空间愈小,生活在该空间内的组织程度愈高,其制度和规范的社会整合能力愈强。
  但“墙”又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偏狭性。墙总是与“界”如影相随的。墙是防止“外人”入侵的,翻“墙”而入者,往往被视为“贼”。但“墙”也禁锢了墙内之人的活动。人们在修筑墙的同时,实际上是在限缩一种自由腾挪的空间,甚至是在人为设定一种有限的思想空间,一种视界,一种认识能力或想象力。“墙”阻隔了危险、恐惧和侵略,但也阻隔了人际自由的交往,信息的通达和意见的交换,阻隔了人与人之间相互的友爱、人类的基本信任和相互依赖。高垒城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一种信心的缺失,一种能力的衰退和一种海纳百川的精神的消隐。人类的自由在伸展或拓延时正是因为可能撞上各种各样的“白墙”,而在同步趋向退化。不仅如此,人类层层筑墙,还有可能带来另外一些后果,那就是:人际积怨或仇恨由于墙的阻隔而不断延续,人类辩谈和对话途径出现中断,具有普适性的价值和原则受到扭曲,人类整体进入某种理念社会的梦想永远不能成为现实。那些时刻龟缩在围墙之内寻求安全的类群,甚至由于缩小自己的生存空间而逐渐趋于消亡。只有意识到围墙之危害的类群,才会主动打通墙体,寻找通往更大的自由空间的道路,在与其他类群和平交际的过程中求得安身立命的可能性。在此意义上,筑墙或拆墙,事实上是一种生存与发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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