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个发展趋势: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综合化。
为什么研究方法会出现这种综合化的趋势呢?首先,宪法学所研究的
宪法现象本身就是综合的。21世纪的任何一个国家宪法学所面对的问题都是综合性的问题。这种综合性表现在
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交叉领域,也表现为
宪法问题与社会问题的交叉领域,不采取综合的方法就很难解释21世纪出现的
宪法现象。现代社会面临的
宪法问题包含着人类的基本的政治哲学,
宪法问题就是政治哲学的问题。德国宪法法院、美国最高法院对一个
宪法案件的判决不仅仅对案件本身产生价值,同时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起调整作用,会改变人们已经习惯的价值观。德国的
宪法法院一旦作出判决以后,不管人们开始有什么样的争论,任何人都不会说三道四的,而是完全服从
宪法法院的判决。这就表现出人们对于社会共有的价值观的认可和法制社会中公民、政党、团体所应当具有的美德。
宪法法院作出的判决有时也可能是不合理的,但是没有再比
宪法法院更高的机构可以去上诉和申诉。在法治社会中,即使
宪法法院的判决是不合理的,
宪法哲学也要求把这个判决推定为合宪的,这就是合宪性的推定原则。如果对某一利益的主张采取绝对追求的话,社会基本价值体系就很难建立。为什么
宪法说合理就是合理的呢?因为
宪法中凝聚着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共同认可的价值标准。
在中国,我认为宪法学方法的综合化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宪法学和自然科学的综合化;二是宪法学与社会科学的综合化;三是宪法学在法学内部不同学科之间的综合化。宪法学是知识整合和各种学科之间对话和交流的很好的平台。没有宪法学所提供的知识,不同学科知识体系之间交流的平台是很难形成的。
第六个发展趋势:宪法学在不同文明的冲突和融合中不断地成熟和发展。
在人类的不同文明、不同文化的冲突中宪法学的价值体系和知识体系面临着如何协调和融合的问题。我们应该从文化的角度去看待宪法学。我们面临的21世纪是各种宗教之间的冲突和对立非常尖锐,各种文化之间的冲突同样非常尖锐的时代。不同文明之间在人类共同的价值观的追求方面也表现出差异性,那么怎样建立人类共同的价值体系?现在世界上最大的问题就是基督教文化和伊斯兰文化的冲突问题。这两种文化之间的冲突已经引发了世界上血腥的暴力。从宪法学的角度我们必须考虑在基督教文化和伊斯兰文化之间如何建立一个和平共处的新社会,让不同的宗教和文化之间能够互相的尊重,能够取得共识,建立一个没有战争的,和平的社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阿富汗的
宪法是在美国人的亲自领导下制定的,在这部
宪法中西方的古典宪政价值和伊斯兰文化之间形成了一个较好的结合点。阿富汗的
宪法明确规定了它是伊斯兰主义的,伊斯兰教是最高的,同时它也规定伊斯兰的国家性质是伊斯兰共和国。共和国的价值和伊斯兰的教义之间在阿富汗
宪法中基本上得到了和平的解决。阿富汗的
宪法表明经济发展的落后并不必然决定
宪法的落后。人们往往认为经济发展和
宪法发展是同步的,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经济发展并不一定有一个相应的政治文明与其相伴而生。我们应该回到
宪法的原理层面去思考我们所面临的问题,使不同文明和不同文化之间形成和谐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