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宪法学研究是一个热点,甚至有的学者说宪法学已经成为“显学”。多年沉寂的宪法学开始热闹起来,突然间宪法学研究队伍也扩大了,宪法学似乎成了大众的共同话语系统。我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好事,表明宪法学的社会地位提高了,人们对宪法学抱着期待;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宪法学缺乏专业性的学术弱点。当一个学科成了大家都可以讨论的知识体系时,要么它表现知识体系的成熟与发达,要么是缺乏自身表达价值的专业的语言。我国宪法学状况属于后者。根据世界宪法学发展趋势,我们感受到一种责任,即必须建立自己的学术规范,宪法学研究必须建立在宪法学规范之上,否则会误导民众。所以我认为目前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宪法学体系,在此前提下才能进行大众化的
宪法教育,否则宪法学会失去生命力。比如政府出台的一些政策,所谓清理超期羁押现象、公安机关的一些便民措施、领导帮民工讨工钱等现象,究竟是不是一种法治理念?我认为,有的是以人治思维来推动法治发展。有的时候,人治下的法治比实施人治具有更大的危害。我们的有些国家机关是不重视
宪法的,
宪法工具主义观念仍有很大的市场。
我认为,面对大量的
宪法问题,国家机关、民众都应该有一个健全的宪法学的规范意识,因为
宪法文本是历史与智慧的结晶,是宪法学者们进行学术研究,政治家们治理国家的基本依据。如果一方面强调
宪法的重要性,而另一方面不尊重宪法学提供的基本理论的话,无法建立宪法学规范体系。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反思如何建立适合21世纪社会发展的宪法学体系问题,比如美国学者在考虑违宪审查制度对民主价值的实现是否起到公众所期待的功能,日本学者也在考虑其50年以前制定的
宪法规定对人权保障制度是否起到了作用以及司法审查制度是否适合日本
宪法文化等问题。
第四个发展趋势: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学功能表现出多元化趋势。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学学术性和实践性的统一。第二,宪法学的价值向法治社会的各个领域渗透,即宪法学价值的社会化;第三,宪法学的认识和实践功能的统一,即宪法学的研究成果转化方式的转变。
下面主要讲第一个方面的功能。宪法学怎样在人类面临的问题中提供理论的依据。比如,国际宪法学界普遍关注的理论问题是宪法学怎样克服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负面作用。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的作用中既包括积极作用也包括消极作用,宪法学怎样克服科学技术带来的消极作用?我们知道,信息科学发展以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手段日益扩大,客观削弱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科学技术发展使人类面临新的选择,破坏人类尊严和限制人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如上海有的公司录用大学生时实行性别歧视,有些企业录用员工时实行基因歧视。保险公司投保时的基因歧视是比较严重的。基因是人的基本的隐私权,
宪法和法律如何保护人的基因隐私权与平等权是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国际社会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如何保护人的生命的健康、限制政府侵犯人的隐私权的现象。另外,克隆技术对宪法学的挑战,如
宪法允许克隆人的存在,克隆技术会改变
宪法上人的基本定义、损害人的基本尊严,破坏
宪法上人类的基本伦理的关系,导致克隆人与人类新的不平等。从宪法学的角度来讲,我反对人类的克隆技术,当然医疗性的克隆和繁殖性的克隆技术是需要区分的。人的生命和尊严是近代和现代
宪法的一切价值的源泉,
宪法所保护的生命权是具有独立性和尊严的,克隆出来的人能否具有独立性?所以克隆技术对宪法学的冲击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另外生物领域人的价值和宪法学的问题、因特网的技术和宪法学的问题、电子科技和宪法学的问题,比如夫妻在家庭里能否安装摄像头?从民事证据的角度看似乎有一定合理性,但是从宪法学角度看是没有合理性基础的。我们在讲科学技术和宪法学关系时需要确立宪法学的基本理念,人类的科学研究和科学自由是
宪法上的科学研究和自由,而科学研究和自由在
宪法上只能是保障人类的尊严和幸福。对于不能给人类带来幸福或者会给人类幸福造成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现象,宪法学应该采取遏制的措施,控制科学技术发展中困难出现的非理性行为。科学研究也是受
宪法价值约束的权利,不能无限制地给予保护。积极的功能要保护,消极的功能要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