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许多国家宪政发展进入到一个学术反思的阶段,比如德国、法国、日本等。按照他们的宪法学观点,宪法学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二战前,主要关注政治权利;第二个阶段是在二战后,进入理性阶段,主要以国家发展作为基本目标;第三个阶段是在1989年东欧剧变之后,宪法学发展以人的尊严、人的理性、人的发展作为背景。 划分宪法学发展历史阶段标准不以国家为标准,而是应该以超越国家的人权基本价值为判断标准。如果一个国家宪法学更接近人的尊严的发展、人的生存环境的发展,那么这个国家宪法学就更接近我们追求的理性的宪法学。如果一个国家宪法学只关注国家的发展,只关注经济增长,它的发展过程与结果有可能是理性的,也可能是非理性的。因为它有可能以牺牲人权为代价达到经济增长的目的,但这不是
宪法的理想,所以理想与现实之间最好形成一个平。对于我们中国学者来说,需要理性的学术追求,并在理想的目标下尽可能关注现实状态,但不能陷于现实主义,不能奉行实用主义哲学,因为学者是在理想中获取发展动力的,没有理想的宪法学不能代表民众的利益。因此,放弃宪政的理想主义就会失去宪法学的生命。
第三个发展趋势:宪法学知识规范化。
同学们都知道,宪法学首先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学应该是一个公共性的知识体系,某种意义上它超越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民族的界限,为什么不同国家之间可以建立利益共同体、不同文化之间可以进行交流与合作?原因就是人类都向往建立宪政国家,而建立宪政国家的过程就是建立宪法学知识公共性的过程,特殊性价值是维护公共性价值的前提下存在的。在
宪法问题时,我们既要考虑
宪法的意识形态性,但更要站在公共性价值上追求宪政的理想。其次,宪法学在内部知识整合中也应有规范的体系。有些人认为宪法学没有规范体系,我想可能有两个原因,一个是我们的教材本身没有按照宪法学本身逻辑体系来建立。最近一些学者在宪法学研究中强调宪法学自身的学术命题和风格问题主张宪法学应该从政治学中真正独立出来,两门独立的学科有各自的逻辑概念,不能简单的相互借鉴。我认为,宪法学应该有自己的范畴体系、自己的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自己的研究规则 。实际上,世界范围内学者们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学术努力。 其他国家宪法学发展中也面临政治和法律之间的紧张关系,长期以来在宪法学体系中政治和法律没有严格的区分。现在的发展趋势是强调
宪法就是法律,
宪法首先是法的观念,应从法的角度来认识
宪法现象,在保持宪法规则的同时它反映一定的政治需求。宪法学存在的首要目的就是用宪法学中凝聚的人类的智慧来限制政治权力的非理性,若在政治权力面前过分妥协就失去了宪法学的独立品格。宪法学的独立品格就是以人的尊严的保障来建立人类追求幸福的社会环境。对于
宪法的属性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争论。经常听有人讨论“
宪法也是法,
宪法首先是法,
宪法究竟是什么,
宪法应当是什么”等等问题。讨论是可以的,但宪法学不能始终陷于自身“定位”的矛盾之中,很少有人讨论
刑法、民法,是不是法律的问题,因为它们的出身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同时它们具有明确的学术目的、规范与话语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