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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宪法学的发展趋势

第二个发展趋势:宪法学在经验性和规范性之间寻求和谐。
宪法学所提供的知识是每个法律专业人士都需要掌握的。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中心,是高度实用的法律规则。我们每一位从事法律研究的人,不管他的专业是什么,必须牢牢记住宪法,不能离开宪法而谈论其他法律问题。经验性和规范性是宪法学中的两种基本价值。宪法学的规范性是一种价值的表述,它表达的是“宪法应当是什么”,主要是对宪法学本体价值体系的探讨。而宪法学的经验性,主要是对宪法存在的客观事实的一种描述和评价,它的功能在于描述实际生活中宪法学充当的角色和起到的作用。我们学法律的同学都知道“应然的状态”和“实然的状态”的概念,那么按这个概念划分的话,可以将“规范性的价值”归结到“应然性”,“经验性的价值”归结于“实然性”,但是我们所面对的宪法世界是充满冲突的,宪法学的认识与判断始终是在矛盾中进行的。我们始终是在价值和事实之间,在两者的冲突之中接近宪法、了解宪法的。理性的宪法是美丽的,但要感受其美丽研究者必须承担风险,做好比研究别的学科更多的学术痛苦与困惑。
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说自己国家的宪法是完美无缺的,说宪法价值和事实之间形成了完全统一。当我们认识宪法规范性的时候,我们充满了对宪法的美好的期待以及对宪法的信任和崇拜。这就是规范性,“应然”意义上的宪法或宪法学给我们的知识和智慧,但是我们这种知识和智慧到了现实生活以后,我们必须面临一种痛苦的矛盾或冲突。因为现实中的宪法和宪法学离我们的期待有很大的距离。特别是在中国,这个距离非常大。那么宪法学怎样靠自己的能力和智慧尽可能地缩小宪法学的规范性和经验性之间的距离,使人们既能感受到规范性,又能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过去有一句描绘宪法无能的话,就是形容宪法是“没有牙齿的老虎”,但是这个评价现在已悄悄地发生了变化,宪法和宪法学已经“长牙齿”了,虽然还不能像真正的老虎那样有威慑力。不过,至少现在人们开始感受到了宪法学的生命力和宪法的威力。宪法本身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规范呢,应该是什么样的一种知识体系,应该解决什么问题?这值得我们认真考虑,因为从国际社会的范围看,不同国家的宪法学都承担了不同的历史使命。比如德国宪法学、法国宪法学有自己的历史传统与学术命题,具有现实性。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学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存在的,不以解决问题而存在的宪法和宪法学对公民是没有吸引力的。德国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以后,公民把对宪法的期待通过规范的宪法程序向宪法法院提出,社会冲突和矛盾通过这种和平的宪法程序来解决。所以德国宪法学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宪法学,而且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强。法国宪法学的价值取向也很明确,就是宪法学有没有价值,首先看能不能对法国社会存在的宪法问题提供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解决的方法。美国宪法学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实用型的宪法学,它最强调对问题的解决。所以美国的宪法学教育也倾向于宪法判例,在判例中发现宪法原理,通过判例来检验宪法原理的合理性,使人们对宪法的理解建立在经验、个案和理论的基础上。而中国宪法学在某种意义上缺乏一种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有的学者说中国宪法只是装饰意义上的宪法,是没有牙齿的老虎。最近研究54年宪法已成为学术界的热点话题,我认为对54年宪法不管怎样批评,它毕竟表明了中国人民第一次独立行使制宪权的历史事实与现实,建立了基本的宪政的框架;虽然它实施的效果是不理想的,但制定过程毕竟代表了中国人的智慧,并且是一百年来中国人追求宪政梦想的体现。它给我们留下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为什么在54年宪法仍发挥效力的情况下会出现文化大革命这种反人权、践踏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动乱呢?这是我们宪法学者必须反思的问题。面对违反宪法的大量现象,,我们的学术界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当时学术的力量是非常微弱的,对很多社会问题我们不能提供一种有效的、有说服力的宪法学理论。这二十年的社会发展中我们发现了有意义的宪法问题,比如齐玉苓案件、孙志刚案件,面对这些问题我们的宪法学是否表现出有效的解决问题的能力?经验性和规范性在世界范围内既矛盾又统一中发展的经验给我们中国宪法学发展提供了一种很好的契机。我们不能只追求规范性,因为再好的宪法,如果只停留在价值层面上,也是没有意义的;同样如果只追求经验性价值,只停留在社会生活的层面上没有美好社会的追求也不能发展宪法学。如何处理宪政发展中的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是21世纪宪法学值得关注的重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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