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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划界的基本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国际法上,大量的大陆架划界实践确立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在1969年荷兰和丹麦诉联邦德国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该案确立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划界理念,在以后有关的国际实践中反复得到认可或确认。此后签订的20多个国际划界条约中绝大部分明确适用公平原则,或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适用了公平原则。此后的多个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也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加以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记录表明,有包括中国在内的50多个国家支持公平原则。
  国际法院强调,“习惯国际法要求划界必须根据公平原则。”依据国际习惯法,公平原则已成为“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一切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国际准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的“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实际上是对有关国际实践的确认。
  就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国际法院认为,须把“一切有关情况”全部考虑进去。“一切有关情况”就是“一切与争议区域有关的情况”。相关的因素包括划界区域范围、海岸地貌、海岸长度与大陆架面积的比例、近岸岛屿的存在和位置、历史性权利、经济开发情况等等。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中国认为,中国大陆海岸线长,日本冲绳群岛岛屿海岸线短,日本想以其岛屿海岸线与中国平分东海,是不公平的。中国提出要根据东海“特殊情况”,即海岸线长度、人口比例、工业布局等因素划界,是有道理的。
  从大陆架的法律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架制度的基石是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这一事实,决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天赋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大陆架划界并不是用人为的规则来分配大陆架,而是对沿海国大陆架固有权利的空间范围的确认。因此,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基础和客观准则。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明确地把自然延伸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决定性的正是延伸这个概念”。与此相应,国际法院否定了“邻近性”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即大陆架的某一部分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靠近该沿海国,也不归该国所有。
  “等距离原则”的支持者主张,相向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以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而划定。他们认为,“等距离/中间线”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所确认的划界的一般原则,是最公平、合理的客观标准。这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大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划界应首先考虑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其次是特殊情况,最后才是等距离中间线。这项规定并非单纯地强调中间线,而是要求把三者即协议、等距离和特殊情况结合起来,以便达到公平的划界结果。在实践中,这一规则并未被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并不存在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重申等距离划界法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习惯规则,除非它能够导致公平结果。这一理念还体现在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划界案和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等国际划界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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