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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立法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第一,此种做法将会危害交易安全。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社会,只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才是保障债权的最佳方法,如果抵押权都不能保障债权,就没有什么方式能有效的保障债权,就很难说有交易安全可言。如果将劳动债权置于担保物权之上,市场主体对于其债务人的劳动债务难以有合理的预期,无论其采取包括担保物权在内的何种保障手段,都不可能保障其债权。当事人若欠缺对交易的安全感,他们便不敢大胆地从事交易,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十分有害的。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由于抵押权需要经过公示而设定,因公示而具有公信力,所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劳动债权虽具有优先权,但它不具有公示性,第三人不可能了解劳动债权的数额和内容。如果要将其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受偿,虽一定意义上保护了劳动者,但却损害了整个市场秩序,是得不偿失的。
  第二,此种做法将与整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和矛盾。因为劳动债权只是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但它并非是针对特定财产而行使的权利,而只是对整个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分配的权利。从其固有性质上看,其仍然属于债权的范畴,而债权是不能优先于物权的。由于别除权的理论基础就在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规则,○40这就产生了别除权在实现之后才能使优先权受偿的规则,如果将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这将与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发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在破产法和物权法这两个基本民事法律之间发生了冲突和矛盾,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便出现了不和谐的现象。
  第三,此种做法将损害银行利益和金融秩序。一方面,如果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将会使得担保物权作为一种最基本的信用不能得到保障,这就必然会严重损害信贷担保的有效性,从而对经济生活中的信用流转产生消极影响。○41在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中,担保是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最基本的手段,也是保障金融安全的基本措施。如果连担保物权都不能得以完全实现,势必将导致银行呆坏帐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在银行的改制尚未最终完成之前,银行的呆坏帐依然严重,如果担保物权都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可以想象金融体系将承受多大的风险。尤其是在担保物权不能发挥保障金融安全的作用之后,银行几乎难以采取其他更有效的措施来避免其面临的风险。
  第四,此种做法最终也会损害企业自身的利益。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虽然有可能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但极大地加大了银行的风险。这样,银行势必只能在放贷之前调查企业是否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否则它将不会轻易放贷,或者银行为了减少其风险,不得已采取提高贷款利率的办法。这不仅会加剧企业融资的困难,对面临资金困难的企业甚至会发生雪上加霜的后果,尤其是将来外资银行会大量进入中国,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规则,将会使许多外资银行不敢给企业贷款,融资的困难也会损害企业的持续发展,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42
  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未必真正能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相反,这将使企业更加不会主动地解决拖欠的职工工资问题,使职工的工资久拖不清,越积越多,最终留在破产时解决,这就会进一步加剧拖欠工资的现象。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在具体操作上也会面临许多问题,由于劳动债权的数额和内容是第三人所无从得知的,一旦劳动债权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这就会助长企业对劳动债权的虚报、假报行为,对此是很难找到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加以解决的。
  事实上,拖欠工资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也比较复杂,许多拖欠现象甚至是因为政府的行为造成的,对这个问题应当从源头上解决,而不应当简单地通过在破产清偿顺序中提高劳动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法律地位来解决。○43换言之,要完善社会保障措施,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切实保障职工权益,劳动监察部门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司法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处理劳动债权纠纷解决机制,降低劳动纠纷诉讼成本。尤其是应当由政府主导设立劳动保障基金,以使得那些确实没有财产支付劳动债权的企业的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充分保障。例如,在香港是通过欠薪保障基金来予以保障的。对于新建企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使每个企业都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将来破产时难以清偿职工工资的保障。对于部分老国有企业,可以考虑由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解决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但在破产法中,劳动债权原则上只能作为一般优先权而优先于一般债权实现,而不能优先于担保物权实现。当然,如果确实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生活转型时期,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需要各方面共同分担社会过渡时期内的改革成本,那么也要对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劳动债权的种类、期限加以严格限制,我们认为,对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劳动债权只能限于一定时期内一般工人的平均工资债权。
  
【注释】①齐树洁:《破产法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2汪世虎:《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

○3汪世虎:《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

○4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47页。

○5陈宗荣:《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2页。

○6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页。

○7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局2002年2月19日公布的统计显示,2001年美国个人和企业申请破产的案件比去年增加了19%,达到了149 2万多宗,并打破了1998年创造的144 3万宗的历史最高纪录。美国破产研究所常务理事塞谬尔·格达诺认为,导致破产案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是2001年3月份以来美国经济陷入衰退,加上美国消费负债达到创纪录的水平,使得更多的家庭面临财务困难而破产。见《京华时报》2002年2月21日。

○8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46页。

○9王欣新:《新破产立法中的破产原因》,《人民法院报》2004年8月20日。

○10张玉鹏等:《个人破产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7期。

○11李国光:《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12李曙光等:《破产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13Donald R. Korobkin, Rehabilitating Values: A Jurisprudence of Bankruptcy, 91 Colum. L. Rev. 717, pp. 766-768.

○14李国光:《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15王欣新:《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16王欣新:《破产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页。

○17李国光:《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18徐康平等:《企业的并购与破产》,中国物质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

○19叶军:“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3届博士论文。

○20张颖:《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理论问题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21叶军:“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3届博士论文。

○22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23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24张颖:《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理论问题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25沈贵明:《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失误及其纠正》,《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6期。

○26李曙光等:《破产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27张颖:《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理论问题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28参见《德国破产法》第60条。

○29王欣新:《破产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

○30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49页。

○31李曙光等:《破产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的国际比较》,《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

○32张世君:《重整制度中担保物权行使的限制和保护》,复旦大学法学院《当代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331994年10月,国务院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59号),针对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职工的安置和银行债权处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通知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了政策性破产制度。

○34孙应征:《破产法法律原理与实证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35王欣新:《新破产立法与国企政策性破产的关系》,《人民法院报》2004年7月9日。

○36申卫星:《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法制和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

○37Council of Europe, Bankruptcy and Judicial Liquidation, Strasbourg, 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 1994, pp. 1ff.

○38韩长印:《我国别除权制度改革初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39在英美法中,别除权称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参见汤维建:《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40韩长印:《我国别除权制度改革初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41韩长印:《我国别除权制度改革初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

○42王欣新:《破产立法中永远的痛——谈债权人保护与对破产企业职工保护的关系》,《证券时报》2004年11月8日。

○43王欣新:《破产立法中永远的痛——谈债权人保护与对破产企业职工保护的关系》,《证券时报》200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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