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破产立法通常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普遍适用于所有的破产主体。○12我国《
公司法》第
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这就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解释”)第31条,也将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加以规定,作出此种规定主要理由是:一方面,破产法的功能体现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如何将破产财产在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以保证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只要债务人确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宣告其破产,而不应将“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作为前提条件。这能够极大地减轻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的举证负担,从而有助于及时发现企业的破产状态,减少债权人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不附加任何前置条件,是完善市场法律调整机制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还要看到,现代破产法理论普遍认为,破产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拯救那些陷入困境的企业,从而保护就业,减少社会混乱。○13如果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仍不能申请破产,还背负沉重债务到处举债,不仅会加重金融风险,影响交易安全,也会损害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
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不会严重放宽破产的标准,导致企业的大面积破产。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法律上是有严格限制的:例如,债务人的停止清偿并不是短期的不能清偿,而是出于一种持续的状态,所以法院在实务中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严格掌握的。○14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的一般原因,并不意味着凡是发生该情况的企业都必须实行破产清算。在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三种程序供债务人和债权人选择。如果债权人认为通过和解得到的利益优于破产清算,债权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会同意和解。对那些虽陷于破产困境,但确实有挽救希望,尤其是那些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但仅仅只是暂时陷于财务困难的企业或其经营符合产业政策或公共利益的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可以通过申请重整等手段,使其摆脱困境,免于破产。
除破产的一般原因之外,在破产法中还应当确定两种特殊的破产原因:
一是资不抵债。所谓资不抵债,就是债务人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资不抵债通常要根据资产负债表来初步确定。资不抵债不能作为一般的破产原因,主要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企业尽管资不抵债,但仍然可以清偿债务,例如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出色的资金运作能力,即使其资产负债表上出现资不抵债,但仍可以通过快速的资金周转和融资能力而应付各种债务的清偿,所以不能仅以企业资不抵债作为破产原因。但资不抵债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破产原因加以规定,一方面,对于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在清算中发现其资不抵债的,应当允许其申请破产。○15因为在清算中,可能会发现一些债务,有的到期,有的没有到期,公司资产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走普通清算程序就不能实现公平清偿。此时,应当允许公司申请破产。这对债权人保护也有利。另一方面,在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同时申请重整、和解,所以,如果一些企业确实经营状况不好而资不抵债,应当允许企业的董事、经理申请重整,通过重整,使企业获得新生。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举证责任也应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如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应向债务人发出还债催告,催告满一定期限,债务人仍不能还债的,债权人即可提出破产申请。○16但是,发生资不抵债,只能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因此享有申请破产的权利,对于这种推定,债务人可以举反证加以推翻。例如,在我国,许多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等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自有资本不足、资产负债率较高等现实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的、机制的原因,也有政策的原因,当然也存在经营管理不善的问题。但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其支付信用良好,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受到实际损害,就能够推翻对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推定。
二是停止支付。所谓停止支付,就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经债权人催告并在相当的时期内停止向债权人清偿。“破产解释”第31条规定,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解释上实际上是将停止支付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一种判断标准对待的,此种规定有一定的道理。在停止支付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的利益已经受到了实际损害,可以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据此法律上应当允许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可见停止支付实际上是一个判断支付不能的标准。○17这一标准的采用,极大地减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但债务人可以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辩驳,推翻对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推定。○18例如,债务人能够证明其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其不履行债务是有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等,均可以推翻此种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