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实行自然人破产也有利于保护债务人利益。如果没有破产制度,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债务永远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将永远存在,不管债务人何时获得财产,其都要用这些财产来清偿债务。这样就意味着,债务人因一时的失误而欠下的巨额债务将成为其永远的负担,对其将来的重新发展构成巨大的阻碍。在我国某些地区,民间仍然存在“父债子还”的习惯,而这种习惯是极不利于促使市场主体免除债务负担后东山再起的,○4这与破产法的目标是相违背的。破产的功能是双重的,即公平清算和免责,其作用在于使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赋予债务人在经济上重新再起的机会。○5如果实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满足一定条件后,自然人可以对其未予偿还的债务免责,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这样就使债务人重新获得了再次发展的机会,也体现了社会的公正和宽容。○6
第四,允许个人破产是实行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必然结果。在国外,破产案件大多为个人破产案件,○7随着我国加入WTO,跨国破产以及涉外破产的问题日益变得突出,如果我国依然排斥个人成为破产主体,则势必造成破产司法上的诸多冲突和难题。例如,许多国外或境外自然人到中国来从事各种投资活动,组成合作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其中一部分企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这类企业破产之后,如果投资的境外自然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就必然会产生自然人经营破产问题。如果我们对上述自然人经营破产问题不予规定,则境外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就无法保护。此外,我国公民在国外被宣告破产后,在中国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或者法律影响,也难以处理。○8
一些学者认为不能实行自然人经营破产的原因在于,我国没有实行个人资产登记制度,很难确定个人资产的范围,防范破产欺诈逃债行为。应当看到,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确定个人资产的范围,从而有利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但是登记制度本身并不是经营者个人破产的先决条件。一方面,有关破产人的资产应该是破产管理人负责查明的问题,对于查明破产人财产状况,管理人较之于债权人具有更为有利的法律地位与手段,如果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哪些财产是债务人的财产,则这些财产就应当用来清偿债务。另一方面,在我国,重要财产的登记制度已经建立。例如,我国实行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车辆登记制度、股权的登记制度等,随着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登记制度将更规范和有效。至于自然人破产中流动财产的控制和查报等问题,将随着我国诸如“存款实名制”等制度的推行而逐步得到解决。
如果破产法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或合伙人要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这些非法人企业破产,是否应当以出资人或合伙人的破产为前提,对此存在不同看法。从法律上看,尽管出资人或合伙人要负无限连带责任,但他们毕竟和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企业的破产和个人的破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这些非法人型企业破产的时候,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出资人,各国在法律上都对其财产实行破产法上的保全措施。所以,尽管合伙企业的破产和合伙人的破产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这两者之间是有着非常大的关系的。国外的立法大多规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并不以其他连带责任人同时丧失清偿能力为前提。○9虽然出资人或合伙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但这种责任主要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只有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个人才承担清偿责任,我国《
合伙企业法》第
39条、第
40条对此也作出了相类似的规定。因此,债权人只能先请求非法人企业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向出资人或合伙人请求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不能以个人的破产作为企业破产的前提。当然,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言,因为自然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具有密切的联系,所以这些企业的破产往往导致出资人的连锁破产。不过在确定自然人破产的资产时,应当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在个人财产被界定以后,还应当进一步区分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和不得用于分配的个人财产,以保留个人赖以生存的必要的物品。○10
二、关于破产原因
关于破产原因,现行《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而
民事诉讼法不再要求将“经营管理不善”作为破产原因,但仍将“严重亏损”作为破产原因。实践证明,以“经营管理不善”或“严重亏损”作为破产的原因是不妥当的。首先,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它可能是经营不善,可能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也可能是为他人担保而承担连带责任等。从破产法的原理上讲,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破产。至于不能清偿债务具体是由何种原因引起的,是债务人自己的事情,与债权人无关,不能以此作为限制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其次,所谓“经营不善”,在实践中也是很难认定和判断的,究竟哪些亏损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也许连债务人自己都不清楚,更不用说债权人和局外人了。如果债务人不属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最终不能宣告破产。债权人申请破产就失去了意义。○11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基本上没有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作为破产原因对待。对破产原因作出经营管理不善或严重亏损的限制,在实务操作中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