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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

  第一,这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搞市场经济,无非是两条,一是引进市场关系,二是引进资本关系。所谓引进资本关系,就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谁控制,谁受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需将此引入公有制、国有制内部。否则就是大锅饭,就是一些人掠夺、侵占另一些人。
  第二,这是完善我国财政体制的要求。《决定》的一个重要精神,是要理顺中央和地方在财税、投资等领域的分工和职责,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责。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实行五级财政,每一级财政对同级人代会负责,而财政权不能仅表现为价值符号,中央和地方财权都必须有产权作为支撑和依托。而且,与财政契合的各级地方政权,具备作为产权主体的全部要素:意思或决策、权利行使、损益承担等。一级财政一级所有权,一个财政一个所有权,完全是顺理成章的,这也不过是从法律上将现有的财政及利益格局予以明确、清晰而已。
  第三,这是减少国有财产管理经营代理成本的要求。大一统的国有制依附于整个国家政权这个体系和主体,县、乡掌管的财产也是全国人民所有,对处于国家或国家所有底端或基层的管理经营者,从理论上说也要由全体人民来监督他,当地民众和本企业人员都不过是全民的一份子,不承认或不愿意承认他们与地方管理经营的公有财产之间的直接利害关系,如此就减缓了监督的力度,徒增了从所有权主体到具体财产间意志、利益传导的环节,降低了传导及信息反馈的有效性。确认地方所有,就可在不同程度上减少代理成本。比如,对于县所有财产出资或控股的企业、县立中学等,全县人民就是真正的主人,县地方也义不容辞地负有管理经营好该企业、学校的义务,不必再依赖也不可能指望全国人民或者“天高皇帝远”的中央的决策、监督,从而让县的财产、县出资兴办的企业和其他任何事业最大限度地符合全县人民的利益,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这样的国有制,一定可以减少代理成本,减缓寻租现象。
  第四,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地方财政及其管辖的财产客观上要求地方人民来决策、管理、监督,这在宪法上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现代民主、法治的起点,就是人民理直气壮底要求国家管好人民的财产及其托付的各项事宜。既然《宪法》规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同级财政,则这个财政自应当包括地方财政形成的财产、包括其投资或控制的企业,否则这一块就成为权义真空了。只有中央和地方分别所有,才能保证任何国有财产在管理和投资经营当中,有人决策,有人(不)作为,有人负责。
  
  四、以《决定》为指引完善经济法制度
  新发展观意味着从量变到质变,要求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有质的提升。适应形势要求,以《决定》为指引,亟待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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