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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

  效率不是不可以作为法的某种价值,但它充其量只能是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殊不知,公平正义是法的永恒的理念、价值和追求,效率只是特定时期或条件下的命题,在这个意义上,二者是一致的,后者不得超越、优于前者。置公平于不顾的效率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是不存在的,否则就是动乱、起义乃至革命。我们无法想象,违反诚实信用的巧取豪夺、社会的普遍投机心态和投机行为是有效率的;当然,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效率命题产生的特定条件而言,也不能认为计划经济及其“大锅饭”、行政暨长官配置资源、以“公”的名义无端压抑个体冲动和私权的种种做法是公平的。
  在发展中求索,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亡羊补牢,未为晚矣,在新发展观指引下,经济法的平衡协调观必将获得新生。这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弘扬、普及,将使优良的经济法变得名副其实,摒弃有违平衡协调和实质公平正义的恶法,并依经济法的固有精神修旧补阙,完善适应新发展观的经济法,为中国新一轮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提供应有的法治保障。
  
  三、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决定》对公有制保持了一份执著,其中明文写道: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不是一个新的、但却是重要的政策信号。
  一直以来,人们对于改革的目标模式,多少是忽视或不情愿市场经济前有“社会主义”作修饰的。每一轮改革,都被许多人视为新一波的化公为私过程,公有制不免构成观念上和实践中的一种障碍。于是,就出现了种种理论来为此辩护、论证,诸如市场经济的前提是私人产权、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兼容、公有财产全面退出竞争性领域、休克疗法从长远看比渐进式改革更好,云云。
  然而,在中国实行或不废除公有制,应该不仅出于意识形态的考虑。要实现统筹发展,使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同步、始终不背离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和福祉,光有共产党的领导和军队是不够的。统筹发展、平衡协调要有它的经济基础、经济关系。如果整个社会以私有制为主导,则有共产党领导也不是社会主义了;有军队维护这个政权,它也不能算是社会主义的。而中国要在如此现状下尽速发展、复兴、繁荣,又不得不藉助社会主义的名义和实践,否则只能是低级、野蛮落后的小商品经济。
  尽管公有制与私有制相比,其运行和实现较为复杂、困难,对制度的要求高,但是骑虎难下,不仅不能放弃,而且必须驾驭好,稳步直前。以公有制的典型形式之一国有制为例,它与私有制的最大不同在于,它的主体是一个体系、一个个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天然的利益驱动和约束,其参与市场关系的主体有赖于制度的模拟和保障,因而代理成本高。要将这样一种财产权与市场相结合,确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令人欣慰的是,中国人经过百多年的奋斗、探索,义无反顾地走上了改革开放之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有制的心得、经验积累日甚,信心越来越足。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改革的理论准备之一,就是学者与官方达成了一个共识,即: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而且应该引进商品货币关系,公有制下之所以要搞商品经济,就是因为国有制、公有制不是铁板一块,它的内部有千千万万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必须承认它(他)们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开展交易和经营,不然就是大一统的国有制和大锅饭。由此,市场关系进入公有制内部,一发不可收拾,国企、国有财产控制的企业完全在市场的基础上活动,计划式微,原《经济合同法》蜕变为民事合同法就是明证。除企业外,政府或其部门、同业公会、媒体、俱乐部等,也加入到竞争的大潮中来。国有主体与私人相比在竞争中尽管有不利因素,不如私人那般“活”,又容易为扮演公有角色的内部人等非所有者控制而异化,但毕竟竞争得有声有色,如企业、政府等角逐公司大股东地位,中央和地方像自然人一样依公司法合资经营(如企业、桥梁、水利设施等)、纷争求利(如公路收费),地方政府契而不舍地投资发展经济以造福一方(如奇瑞汽车的崛起)等等,一派中国特色。对此完全应该正面地看待,不能以它“乱”、不再那么大一统而否定它,否则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没有今天的发展和繁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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