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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

  障碍之三:执法或司法方面
  公平正义是法的永恒精神,忘记这一点,好律也成恶法了。几千年人治没有给中国留下法治传统,社会上普遍缺乏守规矩、讲诚信、尽忠职守、利益不得冲突、人人可(被)问责、民主参与决定和监督、司法最终解决等法治精神,这在执法或司法中也表露无遗。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等执法,基本上只是在现有执法能力和执法手段之内,依任务、循利益执法,而不是依法执法,这样的中国实际,简直是崇尚知识的莘莘学子和沉迷于概念、学术的学者所难以想象和理解的。如此执法,随意性极大,于是乎,对有油水的案子,相关部门趋之若鹜,反之想请有关部门执法——无门,企业要花大钱打假也就不难理解了;“新型”案子要依上级指示、凭兴趣执法,徇情、徇私执法和野蛮执法也不鲜见。而在行政和法制体系内,尚未形成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的驱动和约束,现有的制度化手段或措施仅能勉强应付严重的贪污腐败、贪赃枉法而已。法院司法的问题表面上不是这般低级,但是性质和严重性则有过之无不及,形式的、表面的合法之下掩盖着种种的不公平。法院经过多年整饬,在民商、经济案件审理中公然“吃了原告吃被告”确已得到遏制,但法官在审案、断案中,心中缺乏一杆公平秤,出于徇私、寻租的目的,以不被抓住把柄为首要考虑来适用法律,形式上合法,公平正义却成了牺牲,仍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依笔者担任法院特邀监督员亲历的几个大要案来看,在这种情况下,谓之法官懂法越多越危险,应不是危言耸听。要解决此问题,仅靠制度化手段也是远远不够的。过去我们常说的一句话“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看来它并非与法治不相通。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法治的精神和要求,并不是虚无缥缈的,也不是可由学者和法官任意拿捏的“小姑娘”,它一般而言是通过人民的声音、集体的无意识表现出来的。“公道自在人心”,而以法的化身自居的法院和法官不把“不懂”法的人民放在眼里,这正是近年来法院的自我评价与人民对它的普遍感受何以差之千里的原因所在。关键和根本之道,还是要靠民主,除加强民主的制度建设外,要更多地发挥人民自发参与、评议、监督的作用,非此不能达致法治和经济法治的理想目标。近日引起轰动的刘涌案,虽属刑案,但其折射出的正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其最终获得解决的方式和机制,对于其他各种类型的案件也都是适用的。
  
  二、弘扬、普及平衡协调的经济法精神暨基本原则
  《决定》中提出了五个统筹,引人瞩目,即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确立了新的发展观。这是中共作为执政党,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适时总结经验得到的认识。中国如此之大,地区、行业发展不平衡,社会又呈二元多层结构,更要紧的是,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发展经济离不开社会协调,发展经济的目的还是为了人,为经济而经济是没有意义的。可惜20余年来,人们多少淡漠了这个简单的道理,发展被简化为增长,孕育、激化了社会矛盾,以至贫富和地区差距扩大、致富无道、为富不仁、城乡二元结构的裂隙加大、资源和环境吃重,等等。经济的运行需要制度保障和法的调整,在GDP至上的同时,其实也忽视了经济法的精神、原则及其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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