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碍之二:政府角色如何定位
现代社会是角色社会,尤其对于由千千万万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政府来说,需要对其准确定位,令其角色不得错位、利益不得冲突、包括高官在内人人可(被)问责,不守规矩、不讲诚信的角色扮演者应当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然而,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法立了不少,法治仍不如人意,问题主要就在角色错位、利益冲突和责任方面。如省市长的亲属从省市政府拿地做房地产,当事人和社会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据北京市的情况,土地违法主要是政府违法,却没有任何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凡此种种,与法治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
因此,与经济发展一样,我国经济法治的发展也到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刻,需要从制度和观念上解决政府角色定位问题,区分政府的三种角色:社会经济管理者;国资总老板或抽象的所有权人;国资具体老板或出资者(股东)、占用者。在三种角色设置中,不得有利益冲突,角色扮演不得错位,担当角色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具有可问责性,并在角色定位准确、清晰的基础上落实责任。
其一,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应为中立、公正、权威的裁判,一视同仁地对待各市场主体,不应有所偏袒或歧视。例如,信息产业部作为IT产业市场管理者,其职责是管好该市场的竞争和秩序,如果它不遗余力地去关心移动、联通和中国电信是否赚钱、惟恐其不赚钱,那就是角色错位了。
其二,国有财产、资本属国家所有,需要由一定的机关来担当“总老板”或抽象的所有者职能,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对任何掌管着一定国有资产的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像国资委这样的机构,不能集国资总老板职能和具体老板职能(企业的出资人或股东)于一身,这样就会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利益冲突,构成法治之大忌。
其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凡角色错位和利益冲突的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责令纠正、赔偿损失、引咎辞职、行政处分、刑事责任等。落实责任的关键,是要让政府在其参加的经济实体法律关系如土地、企业、合同等关系中,与公民、法人一样,平等地承担责任,不能以“行政”特殊性开脱、抵挡之。从法治的要求看,这本不应是一个问题,但按照近年被最高人民法院人为强化了的“公私”严格分野的诉讼机制和思路,对政府责任的正常追究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恰恰就成问题了。比如在中国,对政府采购合同和特许经营权合同的性质无论作何理解都无法给予适当救济:如果认定为行政合同,则在现行司法体制和理念下,政府不可能不折不扣地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定为民事合同,则依现行法和法官的水平,根本无法辨认和处理以合同条款表现出来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要求,面对精明且巧于算计的私人及其利益,木讷、迟缓的公共利益被巧取豪夺也就不可避免了。甚至连这样的纠纷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由行政庭还是民庭受理这样低级的问题,迄今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就需要我们打破民事和行政的界限,确立公私融合的经济法观念或真正的“大民事”观念,使经济法治得以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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