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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吉林艺院别再制造有害的先例


  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
  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第
  五十条规定:“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
  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根据这样的规定,除非学院能够明
  确地提出并以确凿的证据证明卢有不遵守法律的事实,否则“停课检查”之决定就是一个
  不折不扣的违法决定。
  上面所说,多侧重这类事件涉及到的实体问题,其实,对于一个教师作出处分,程序
  的合法性也是值得重视的。虽然相关法律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则(只有《教师法》第三十九

  条
就教师对处理不服的申诉程序作了简单规定),但是,法律正当程序的一般准则还是必
  须遵循的。这样的准则包括任何处分作出之前必须给予相关当事人充分的申辩的机会(也
  是一种权利),当事人有获知指控者并与其当面对质的权利,有要求程序公开的权利,作
  出处分的机关要承担提供证据充分、说理清晰的书面处理决定书的义务(因为这样的文件
  可以在此后的法律程序中作为呈堂证据使用)。此外,按照教师是大学主人的原理,对于
  教师的任何处理都不能由学校“官方”单方面作出,相关的程序必须有同行的参与甚至应
  当由同行主导。最后,合理的程序规则还包括当事人对于处分不服,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令人遗憾的是,吉林艺术学院的停课处理是在完全不顾上述程序要求的情况下作出的
  。迄今为止,被剥夺教学权利的卢雪松仍然不知道指控她的是何许人也,也不知道到底根
  据什么事实对她作出控告,她没有得到任何申辩的机会,甚至连一纸书面的停课决定都不
  给。官员们眼神躲闪,表情模糊(卢雪松:我等待着一场愉快的谈话 ),所有的情节都
  处在一种神秘兮兮的气氛中。一名教师的基本权利居然被她自己学校的“领导们”如此粗
  暴而诡秘地践踏,真令人有时光倒流之感。
  是的,这样的处分方式让我想起了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程序。甚至宗教裁判所也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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