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吉林艺院别再制造有害的先例
贺卫方
【摘要】令人遗憾的是,吉林艺术学院的停课处理是在完全不顾上述程序要求的情
况下作出的。迄今为止,被剥夺教学权利的卢雪松仍然不知道指控她的是何许人也,也不
知道到底根据什么事实对她作出控告,她没有得到任何申辩的机会,甚至连一纸书面的停
课决定都不给。官员们眼神躲闪,表情模糊(卢雪松:“我等待着一场愉快的谈话”),
所有的情节都处在一种神秘兮兮的气氛中。一名教师的基本权利居然被她自己学校的“领
导们”如此粗暴而诡秘地践踏,真令人有时光倒流之感。
【全文】
吉林艺术学院卢雪松老师由于在课堂上表达自己对于林昭事件的看法,并且可能在私
下与同学交流时表达了某些在学生看来或许“离经叛道”的观点,受到学生秘密告发。该
院决定“卢雪松停课检查,听候进一步处理”。此后,卢雪松在网上公开发表了致学院党
委书记的一封信,言辞恳切,说理透辟,显示了一个年轻学者的道德勇气和人格尊严。公
开信在网络以及传统媒体上都赢得了广泛的同情。不少学者还进一步就这起事件得以发生
的社会以及制度原因、学者权利与学术独立、教师的言论边界以及怎样在全社会形成一种
理性的交流气氛等作出分析,使得相关讨论的意义不再局限于一人一事,这是很令人欣慰
的。
看过许多讨论后,我觉得最大的遗憾是法学界在这起涉及许多法律与权利事项的讨论
中基本缺席,反倒是一些法学界之外的学者提出了其中的法律问题。例如徐友渔教授提出
应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于此事加以裁决。他引用了《
教师法》第七、八和
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卢的教学和言论完全合法,比照该法中列明的可以引以作为处罚一
个教师的全部依据,卢的言行一条也够不上。也就是说,吉林艺术学院对于卢的停课处罚
是公然违反了《
教师法》的。
这里应当补充的是,涉及此事件的法律还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