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立法进程、改革现状和立法思考

  (一)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转型成本或养老金债务”的妥善解决 
   如前所述,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处于转型过渡时期。随着人口的迅速老龄化,原有的现收现付制只能通过不断提高企业缴费水平来满足不断增长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支付需求,这与我们的改革目标一减轻企业负担是相悖的。因此,改革中,中国提出“资金来源多渠道”的改革原则,采取“统帐结合”的办法,即基本养老金实行现收现付、社会统筹,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实行基金积累。这种“部分积累制”可以预先积累一部分基金,并通过个人账户基金的高效增值,来满足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养老金支付需求,从而在不增加企业和在职职工负担的情况下,维持养老金制度长期的收支平衡。但新制度的实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养老金债务”问题。而养老金债务应该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不得不支付的改革成本,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长期实行低工资、低消费、高积累的政策,那些已退休或快要退休的职工未存储的养老保险基金过去已作为税收上交给国家财政,形成了国有资产。因此,制度转轨过程中的养老金债务的补偿应该是政府的一项责任。近几年,各级政府在补偿养老金债务的工作中尽很大的努力,仅1999年全年就补发历史拖欠的养老金120多亿元,其中地方筹资53亿元,中央财政支持76亿元。②同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也在不断的探索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的办法,但最为重要的应该是要通过立法明确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的责任。 
   (二)立法的稳定性与超前性:全球经济一体化与人口老龄化的影响及前瞻性考虑 
   法律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它不仅要对以往的经验和现存的制度予以肯定和保护,同时也应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即立法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合理的超前性。就我国养老保险立法来看,经过4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近十几年的摸索和试点,不断寻找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目前,对于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和保护,使之上升到法律高度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由于养老保险本身的特点所决定,一项养老保险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和适当,往往需要经过几十年才能显出结果,因此,我们在立法时也应当注意对养老保险发展趋势的研究,使养老保险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当前,要特别注意全球经济一体化与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的研究,并在立法中做出前瞻性的考虑。 
   (三)城乡二元结构与养老保险一体化: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问题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从目前经济发展的情况看,城乡二元结构的状况将会长期存在,城乡差别,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差别不可能很快消除,因此,在考虑统一的养老保险立法时,在强调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同时,也要考虑互相衔接和具体执行的办法。 
   (四)正确处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相关制度改革的关系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的,它本身就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可以预期,它还将贯穿于经济体制改革整个过程的始终。有鉴于此,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立法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与企业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财政税收制度改革、资本市场发育等相关制度改革的关系。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