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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立法进程、改革现状和立法思考

   通过对我国建国以来的养老保险立法进程的考察,可以发现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一个需要创设的新制度。尽管从客观上讲,我国有关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是十分不健全的,但不能由此走入“法律虚无主义”,认为我国养老保险立法是一片空白。在过去的40多年中,中国养老保险立法经历了一个由立到废,又由废到立的曲折、发展的过程,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它们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并为今后的养老保险立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从总体上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养老保险立法的一个很突出特点:即立法层次较低,地方上述立法进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养老保险立法的一个很突出特点:立法层次较低,地方立法活跃。在养老保险的整个改革规程中,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几乎都出台了实行养老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但国家权力机关却至今没有颁布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或单行的“养老保险法”,国务院除了发布几个重要的决定外,也没有养老保险方面的行政法规出台。这种立法上的滞后状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改革的进程。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 
   (一)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依据是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改革的主要内容为: 
   1.统一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比例。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2.统一个人账户的规模。 
   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 
   3.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践中将这部分人称为“新人”),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20;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本人;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实践中将这部分人称为"新人”),在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①本决定实施前退休的(实践中将这部分人称为“老人”),仍按原来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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