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一:上海等7省市选择此办法
规定建立相当于职工工资收入16%左右的个人账户,其中包括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起步时为缴费工资的3%,以后逐步提高到8%)、企业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和企业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划入的5—6%。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按月支付。
该办法还规定:那些在实施个人账户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该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时同缴费年限,至退休时,“以个人账户的存储额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对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问题,通过企业另行交纳一定比例的费用形成统筹基金解决,养老金给付标准仍然按照改革前的办法执行。
办法二:北京等5省市选择此办法
规定按职工缴费工资的5%左右建立个人账户,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中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0%以上至300%的部分)的部分,企业缴费的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本养老金分为三部分:一是“社会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20—25%)计发;二是“缴费性养老金”,按缴费每满一年 (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职工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0%一1.4%计发;三是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其中前两项养老金来自于“统筹”;已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则全部来自于“统筹”。
在执行过程中,许多地区吸取办法一、二的优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了第三类办法,即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0—12%建立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化转方法与力、法一基本相同。养老金支付由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社会性养老金相当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一25%,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注5)
6.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此规定在重申《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的改革目标和原则的基础上,确定“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为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模式,提出了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办法。
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地根据国务院和劳动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也先后制定了许多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如广东省于1993年7月发布了《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暂行规定》;海南省于1993年12月发布了《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上海市1993年2月推出了《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95年又连续出台了《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关于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退休后计发养老保险金办法》,将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纳入了统一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