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两种制度在待遇标准上的不统一,在工人和干部之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1958年,国家根据当时的情况,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的两个办法,在适当放宽养老条件和提高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作了统一规定。此规定沿用了20年后,于1978年由《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所取代。
(二)“文化大革命”期间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财政部于1969年2月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不再向国营企业提取“劳动保险费”,企业支付的退休金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即从企业利润中列支。这样,社会保险基金被取消,企业自行筹集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在内的劳动保险费用,全国范围内的企业退休基金不存在了,在全国各企业间也不能灵活调剂退休金余缺,同时社会保险工作受到冲击,社会保险机构被撤销,养老保险实际上变成了“企业保险”。
以1950年代的
劳动保险条例及70—80年代间的有关法规为依据,中国建立了城镇劳动者的离退休制度,它在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全面建立的当代中国,是中国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从现行离退休制度的内容来看,它主要包括干部离体制度、干部退休制度及职工退休、退职制度,起实施范围限于国家机关和全民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以及部分集体单位的退休人员。
(三)1980年代初至今一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可见,1980年代以前的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传统的企业或国家型的社会保险制度,随着80年代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这种企业自我保险的体制日益难以为继。企业之间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养老负担畸轻畸重,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经济的发展;而离退休人数与离退休费用的急剧增加,又造成了一些退休人员多、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不堪重负,严重地挫伤了在职职工的积极性,也诱发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据统计,1978年在职职工与离退休人数之比为30.3:1, 1980年下降为12.8:1,1985年下降为7.5:1,1992年继续下降为5.7:1同时,离退休费用在1978年仅相当于工资总额的3.04%,到1992年却上升到17.65%;这两个指标表明,从1978—1992年间,在职职工的负担加重了4.3倍,而企业对离退休费用的负担也加重了4.8倍。(注2)如果继续实行企业自我保险,一部分企业将会被拖垮。因此1979年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针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注3)
1.1980年代初期开始,在一些地方进行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
从1984年开始,在广东、江苏和辽宁等省的少数市、县,首先进行了国有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在试点取得较大进展的基础上,1986年,全国各地开始全面推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方法是:市、县或省的劳动部门,根据当年当地养老金的支出,确定社会统筹基金的缴纳比例,统一向企业征收,再根据需要返还企业,由企业负责发放。
2.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