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立法进程、改革现状和立法思考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研究——立法进程、改革现状和立法思考


叶静漪


【全文】
   引言 
   现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立法自19世纪末叶起源于欧洲工业发达国家以来,至今经历了100多年的历史。现在,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几乎都建立了实施范围不一和模式选择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随着世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社会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影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成为一个突出的国际现象,并且引起了全球范围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正同时面临着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双重挑战,能否顺利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目前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社会学家、经济学家们提出了许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为我国政府组织实施改革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准备,十几年来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程又积累了许多践经验。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设计,养老保险对于法律的依赖尤甚,甚至可以说只有通过具有极大权威和刚性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建立起真正的、有保障的养老保险体系。因此,加强和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化养老保险机制,是及时解决好目前养老保险问题的当务之急,也是未来实现“老有所养”幸福前景的必要前提。本文拟从立法进程、改革现状和立法思考三个方面对正在进行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探讨。 
   
  一、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立法进程 
   现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在劳动者遇到老年风险时,(注1)对其老年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制度设计,养老保险对于法律的依赖尤甚,只有通过具有极大权威和刚性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建立起真正的养老保险体系。纵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是以立法为先导的,中国也不例外。新中国养老保险立法始于50年代初期,其立法进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建国初期至“文化大革命”前——实行两套制度 
   1.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958年两次修改)为依据。规定企业或雇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保管,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因为这个基金完全没有职工个人的缴费积累,所以它实际上是一个现收现付的制度。)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它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比较,主要是待遇标准上不统一(退休金企业工人为本人I资标准的35—70%,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50—8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