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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职业安全卫生国际研讨会综述

   
  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不能只停留在法律条文层面,必须落实到企业的现实生产经营中,这就涉及到职业安全卫生法律的执行问题。与会者普遍认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在实践中得不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而不仅仅是中国所独有的问题。如何使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在现实中得到实现和保障是与会的专家学者所关注并热烈讨论的问题。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孙树菡教授和中国劳动保护企业协会的李志宪博士分别分析了中国现阶段劳动者的职业风险持续加大和造成目前我国职业安全形势严峻、职业安全法律不能得到贯彻执行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李志宪博士提出“安全法规和科学管理一个都不能少”;孙树菡教授认为必须确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权威、高效的劳动监督机制和以工伤赔偿为核心的工伤保障制度。 
  香港亚洲专讯资料研究中心的Tim Pringle先生认为工人运动对推动职业安全卫生具有很大的作用,因此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不是孤立的,它是与劳动者的结社权、罢工权等其他劳动标准联系在一起的。Pringle先生的研究表明,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在中国得不到很好执行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方面:①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导致雇主在劳资关系的力量对比中处于显著的优势地位,雇主所拥有的过大权力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对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谈判能力。②政府管理能力下降。虽然法律是由中央政府颁布,但是法律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面临发展地方经济和改善职业安全卫生(从而会提高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的两难选择,地方政府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优先考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职业安全卫生法律的实施。③缺乏工人参与。目前中国工人的结社权利仍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且在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工会还未能组建起来,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工会和工人在改善职业安全卫生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因此,应该增加工人参与的机会和方式。而工人的更多参与则意味着应当加强对工人在职业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④1998年机构改革使职业安全卫生执法部门的设置更加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效率。⑤监察员人数不足,其监察权力有待加强,比如增加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权力。⑥对职业安全的投入不足,一些企业出于对利润的追逐缺乏对一些最基本的安全设施的投入。 
  来自美国的Earl Brown先生认为,所有的劳动法律中的规定都意味着劳动用工成本,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更是如此,但是雇主的逻辑则是尽量减少成本。尽管政府可以制定很时髦、很全面的法律,但是雇主则会尽量予以规避,因此职业安全卫生法律的实施需要建立一套机制。建立强制性的工伤保险是其中的一种实施方式。另外建立一个有效的职业安全卫生执法机构也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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