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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民上书全国人大请求解决法律冲突

两公民上书全国人大请求解决法律冲突


杨涛


【关键词】两公民上书
【全文】
  是否需要“强制婚检” 法律法规规定不一
  两公民上书全国人大请求解决法律冲突
  时间:08-03 09:06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8月2日电 今天,江西省赣州市公民杨涛和北京公民王金贵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通过邮寄方式,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对国务院2003年8月8日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及2005年6月24日修正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有关“婚前医学检查”事项进行审查的建议。
  
  据报道,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正,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此次立法行为,被人们理解为“恢复强制婚检”,而国务院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并没有包括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即所谓“自愿婚检”)。两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在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上,显然相抵触。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因此,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对于是否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与法律《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也是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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