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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周期与反周期法

经济周期与反周期法


刘瑞复


【摘要】本文提出了反周期法概念,构建了反周期法的逻辑结构和基本理论框架,在分析经济空间法律调整和经济时间法律调整基础上,认为在整个经济周期,存在作用相对、后果不同的两种法机制。作者的结论是:在立法上,应做反周期法立法选择,并使之形成弱化经济周期的调整机制,以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良性运行。
【关键词】反周期法 经济空间法机制 经济时间法机制 经济—法权矛盾传导效应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经济学界曾居统治地位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是一个稳定发展的系统,经济困难只是偶尔遇到的。近些年来,相当多的学者开始认识到我国经济运行存在波动性,并明确提出了经济周期问题。他们试图解释为什么会产生周期性波动,这种周期性波动的波长是怎样的。 
   对于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法并不是无能为力的。经济周期是经济规律的客观表现,它要强制地发挥作用,而法的规范性本性也决定了它一定要强制地发挥作用。问题在于,是让法跟着经济周期跑,还是使法形成弱化经济周期的调整机制? 
   这里,有两种立法选择:一是反周期法(“逆风规则”),一是应周期法(“顺风规则”)。应周期法存在“多米诺骨牌”那样的现象。在盲目经济过程的牵动下,法跟着经济跑,而一个接续一个的法又使经济过程愈加振荡,振幅增大,波长延长。能不能找到理想状态的法并使之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动态平衡发生关键性影响呢?我在1988年提出了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周期的法是反周期法,其规则是逆风规则的主张,1991年在《新经济法论——国民经济运行法研究》一书中作了进一步阐释。本文坚持认为,经济周期立法必须是反周期法,反周期法是一个有机整体,在这个体系里相互制约的法规范统一发挥作用,诸规范有规律地按一定方向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发挥总体功能。 
    
  二、经济空间的反周期法 
  经济空间,是经济存在的空间形式。在“经济空间截面”,反周期法如图Ⅰ所示。 
   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媒介着商品经济的交换过程。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货币关系立法必须符合货币流通规律的要求。一定时期内流通的货币量,要与该时期用现金交易的商品价格总额和货币周转速度相适应。其关系式为:M=PQ/V。 从公式可以看出,当市场商品可供量(待售量)Q和平均单位商品的价格水平P不变时,货币流通速度V就降低,从而使货币供应量的增长速度快于经济增长速度。 
   (附图) 
  
  
  图Ⅰ 经济空间法机制
 
   
   在一定时期内,流通中货币需要量同现金交易的商品价格总额、单位货币周转速度的函数关系,决定货币投放活动所依据的法的性质。如果依据货币经济流通法投放货币,则纸币的发行量与现金交易的商品价格总额相适应,从而纸币所代表的单位价格量是稳定的;如果相反,采用货币财政流通立法,用财政“透支”的办法来使国家财政收支暂时平衡,就会出现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等情况,使国民经济运行发生严重障碍。 
   投资总量中一部分转化为消费资料购买力,流入消费资金,还有一部分形成流动资产积累。在这两个相关系数正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积累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大体持平。在基本建设关系中,投资需求与固定资产投资存在的矛盾是:固定资产投资适当化首先要求控制投资需求,而控制投资需求又有待于固定资产投资适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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