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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州法官的选拔与监督

“在小县只少应当高中毕业或者受过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教育。”就可能被提名为法官,但是曾经被考核授予律师资格,执业5 年以上是其前提条件。由于存在“免考授予律师资格”的情况,而这又不要求一定是研究生或者大学毕业,所以,实际上存在高中毕业或者虽然没有高中毕业但是也能当律师从而成为法官的情况。
四、有任期但是可以连任到72岁
任期是政治家常用的概念,但是这一概念并不适用于法官。因为法律适用需要经验(就外科医生需要经验一样)。这需要时间的积累。当然,现在对于法官是有任期限制的。
法官在被指定以后,他还有两年的投票期。此后,还机会在一定期限决定是否留任某一法官(县法院、地区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分别为4年、6年、10年),独立的司法委会教导选民,使法官能够被留任。司法委员会还有一种方式控制法官:不管任期到了,可以开除他们或者要求他们提前退休。州法官的任期为:县法院4年,地区法院6年、上诉法院8年、最高法院10年,但可以连续留任,所以,科州法官的退休年龄为72岁。
律师成为法官就意味着他与原来的委托人脱离了关系 ,难以想象一个人当了多年法官以后还会在乎原来的委托人。法官离任后又被他们曾经施惠的律师事务所雇佣,这是很不适当的。而立法者不同,立法者都是兼职的,他们会有一份另外的工作,立法是业余的,所以他们有任期,期满以后,他们可以在另外的地方工作。但是法官不应当给这样的机会,这样会影响他们在法官时的公正。 因此,律师一旦成为法官,都希望能够留任,留任的情况也很多。
法官是美国的传统,也体现了美国人的司法理念。做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需要系统的法律知识,而且需要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另外,丰富的人生经验和阅历也是公正恰当地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保障,成熟的人才能做出“理性”的判决。
五、通过优选而不是普选产生法官
象大多数州一样,科罗拉多也有一个法官遴选方案。1966年以前,法官是选举出来的。1966年科罗拉多州通过了州宪法修正案,规定法官不进行政治选举,而是由在指定的基础上任命。其基本目的是让法官从政治活动中解脱出来,法官不能在竞选中接受捐助。不能对任何个人和团体进行承诺,以他们为后盾。但是在优选计划中,尽管投票者也能对投票结果有某种控制,但是法官选举不由任何人筹划,完全以个人名义开展。(注释5) 具体是这样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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