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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

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


张守文


【摘要】经济法体系如何确立,直接关系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直观认识。对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分析,可以有多种路径。研究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需要考察其结构的特定性。认识经济法体系,同样应当持开放的心态,以应对开放社会所产生繁杂问题。为此,应当“一分为二”地看问题,特别是对处于“中间地带”的一些法律规范,使其在性质上各得其所,在调整上又能够相互为用,以共同实现其整体上的调整目标。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 结构分析 二元结构 中间地带
【全文】
  经济法的体系应如何确立,曾是众说纷纭的重要问题。随着人们共识的日渐增多,对经济法体系问题的探讨也余音渐歇。但近几年来,经济法制度的迅速发展,生成了大量的新规范,这些新规范不仅会直接影响人们对经济法体系具体结构的认识,也会影响人们对经济法体系既有共识的合理性的看法,因而对经济法体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仍然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  
  按照既有共识,经济法体系作为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内在和谐统一的整体,其核心问题是规范的分类与结构问题;与此同时,经济法体系作为相关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一个系统,可以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来对其展开研究,以更好地揭示经济法规范的类别及其所形成的特定结构。事实上,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研究经济法的体系,都离不开对相关规范的分类及由此形成的特定结构的研究,都离不开重要的“结构分析”。这对于研究经济法体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当然也适用。 
  对于经济法体系所涉及到的结构性问题,经过多年的探索,人们已经达成了许多共识,目前学者尚略有歧见的,主要是对经济法规范的“分法”上的不同:有些学者主张“二分法”,有些学者主张“多分法”,并由此带来了经济法体系结构上的不同,在此不再赘述。本文的探讨,是立基于学界已有的一些基本共识(如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结构等本体论共识),着重从经济法体系发展的角度,对经济法体系进行一般结构分析,提出体系的“二元结构”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特别是“二元”的“中间地带”的归属问题,并探讨如何“一分为二”地解决这些问题。 
  一、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结构分析 
  从历史上看,经济法体系的发展,确实是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演进历程。一般认为,从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来看,较早的经济法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市场规制法方面,如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只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以后,随着各国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宏观调控法才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成为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这两类实质意义的规范在各国最为普遍,且关联密切,因而它们作为经济法体系发展的两个重要成果,已经为理论界所公认。 
  基于上述两类规范在具体调整范围上的差别,还可对其进一步做出分类。例如,宏观调控法规范可以进一步分为财税法、金融法、计划法规范,这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财税、金融、计划这三类政策、手段相一致,它们构成了宏观调控法的三大类别。又如,市场规制法规范可以进一步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规范,这与市场规制所保护的不同主体的不同法益以及所运用的不同手段是一致的,它们构成了市场规制法的三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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