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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应免费强制

婚前医学检查应免费强制


陈丽平


【全文】
  不能因疾病检出率低收费高而取消强制婚检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检有违上位法立法精神
  不在同一法律位阶不适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
  有关部门应该对婚姻登记条例适时作出修改
  自愿免费婚检效果不佳免费婚检可强制实行
  最近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在该省继续实施强制婚检制度以后,有关这一问题的争论沸沸扬扬。法制日报7月21日、22日和25日对此事作了连续报道。
  今天,关于婚检制度的“尊重生命尊重爱——婚前医学检查”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此次研讨会是由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残联联合召开的。会上,数十位来自法律界、医学界的专家学者就婚前医学检查是否应强制以及如何强制等问题,从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医学等角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讨。大家普遍认为,从对家庭、母婴健康、出生人口素质和对社会负责的角度,都应实行强制婚前医学检查制度,而且这一检查应该是免费的。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赵少华在今天的研讨会上说:“1994年出台的母婴保健法,使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在全国城乡普遍推开。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提出了10年内城市和农村婚前医学检查率要分别达到80%和50%的目标。截至2002年底,全国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到78.6%,农村达到59.4%。但是,2003年10月全国开始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婚前医学检查从‘强制’改为‘自愿’后,全国婚检率迅速下降。长此下去,对家庭、社会及母婴健康、出生人口素质的影响将是非常严重的。”
  取消强制婚检理由难成立
  对于将婚前医学检查由“强制”改为“自愿”,赞成者们列出了很多理由。在研讨会上,许多专家认为,这些理由是令人怀疑的。
  取消强制婚检的理由之一,“取消强制婚检是对公民权的一种尊重”。赞成者认为,取消过去的强制性婚检规定,婚检成为当事人的自选项目,是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一种尊重,是给人们更多更大的自由权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对此说法予以反驳。他说,公民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法律对公民权范围的规定是依据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制定的。没有抽象的、不受任何限制的公民权。举例来说,结婚生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并不是没有强制性限制的。比如,有近亲血缘关系的不能结婚等。强制性并不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比如能说规定商家不得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是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吗?同样,规定强制性的婚检,也并没有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而法律取消强制性婚检,也没有构成对公民权利的进一步尊重。考虑维持还是取消强制性婚检的主要出发点,应该是是否能有效地保护婚姻双方以及下一代的健康,而不是其他因素。至于取消强制性婚检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的说法更有些牵强。取消强制性婚检后,原有的高婚检率大幅度下降,出生婴儿缺陷率呈现反弹趋势,全体人口健康面临的风险因此而扩大,家庭和社会为健康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增高,这难道是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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