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个人秘密的刑法保护

  (三)本罪的对象
  本罪的对象是信件。信件是指由特定人发送给特定人的文书。特定人,除了自然人之外,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问题是,单位之间公函,能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有观点认为,这里的信件只要发件人与收件人中有一方为公民即可,不包括单位之间的公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单位信函,符合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或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犯罪论处,否则不以犯罪论处。[8](P719-720)从条文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措辞来看,该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当然,从应然的角度看,单位之间的信函也值得刑法保护,但那是立法完善的问题。
  信件是否必须是密封的?应该说,未密封的信件,由于本身就处于他人能够知悉的状态,通常不值得刑法保护,故只有密封的信件才是本罪的对象。何谓密封呢?用夹子夹上,用别针别上,用绳子捆上的,算不算密封?笔者认为,这些手段只有达到了使他人难以解开的程度时,才是本罪保护的对象。锁在抽屉里的,由于没有和信连为一体,不能属于密封的信件。
  明信片是不是本罪对象呢?有学者认为,明信片是隐匿、毁弃的对象,但不能成为非法开拆的对象。[9](P719)笔者认为,由于明信片未密封而处于他人很容易知悉的状态,故通常达不到值得科处刑罚的严重程度,将其不作为本罪的对象为宜。
  电子邮件是否本罪的对象?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罚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此规定,电子邮件构成本罪的对象是没有疑问的。这也应证了隐匿、毁弃、非法开拆行为,不限于有形、物理的手段,也包括了无形的、技术性的手段。
  信件是否限于通过邮局投递?或者说通过他人转达或本人亲自交送的信件,是不是本罪的对象?从法益保护的角度讲,这些信件不应排除在本罪的对象之外。
  尚未投递的信件,是不是本罪的对象?笔者认为,即使尚未投递的信件,由于也涉及行为人的秘密,应该说值得刑法保护。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可以构成本罪。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