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秘密的刑法保护
陈洪兵
【摘要】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法益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
235条第2款是属于注意规定,不是法律拟制。侵犯通信自由罪,宜设置为亲告罪。为有效保护个人秘密,应当增设一些新罪名。
【关键词】侵犯个人秘密 理解适用 立法完善
【全文】
关于秘密,大致可分为个人秘密、企业秘密及国家秘密。在我国现行
刑法中,对国家秘密的
刑法保护主要有第
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
282条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第
398条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第
431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第
432条故意泄漏军事秘密罪、过失泄漏军事秘密罪等罪名。对企业秘密的
刑法保护有第
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名。对个人秘密的
刑法保护有第
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第
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可能同时涉及三类秘密
刑法保护的有第
283条的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及第
284条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罪名。限于文章篇幅,本文仅探讨专门涉及个人秘密
刑法保护的
刑法第
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第
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两个罪名的理解适用及对个人秘密
刑法保护的完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