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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发票的社会功能与法律定位

  当然,合理性并不能等于合法性,也无法弥补其在合法性上的缺陷。因此,对于有奖发票,我们还应当进行合法性纠正,即通过立法完善有奖发票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自1988年试行有奖发票制度以来,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由于有奖发票所针对的主要是营业税,因此,台湾在《营业税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奖发票制度,并规定经费由营业税收入中提取。由于有奖发票属于发票管理制度,因此,台湾在《统一发票给奖办法》和《统一发票使用办法》中具体规定了有奖发票制度。由于有奖发票奖金的支出属于财政支出,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划分,因此,台湾在《财政收支划分法》中对有奖发票经费的提取和分配也有规定。
  借鉴我国台湾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有奖发票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实体法方面,在《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将来制定的《营业税法》中明确规定有奖发票制度;第二,程序法方面,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发票管理办法》中相应增加有奖发票制度,使其成为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三,财政资金保障方面,在我国现行的有关财政收支划分和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增加保障有奖发票制度经费的相关条款;第四,在具体操作层面,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详细规定有奖发票的设立条件、程序、奖项、兑奖方式、税收待遇、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问题,同时授权省级地方税务局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有奖发票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小事,但是它折射出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很多根本问题,如税收法定问题、预算法定问题、税收征管问题,同时也反映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主体是广大纳税人,只有广大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普遍提高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才有成功的希望。
  
【注释】翟继光,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研究生税法研究会会长。
参见贾小雷:《关于有奖发票制度与我国税收法律的几点思考》,《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原文出处参见蔡洪利、莫少龙、金黄:《发票降价背后的故事》,《中国税务报》,2002年9月2日,《纳税人周刊》版。
] 有些企业采用价格歧视,即要发票的价格和不要发票的价格不一致,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无法报销的情况下,一般选择不要发票。但是,这是普通发票制度下也会存在的现象,不是有奖发票独有的,也不是有奖发票所带来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为了获奖而索要发票的话,符合博彩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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