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体育仲裁院之发展探析

国际体育仲裁院之发展探析


The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AS


黄世席


【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20周年的发展有四个阶段: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成立和瑞士最高法院的判决;国际体育仲裁规则的修改和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成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常设和特别仲裁分院的成立;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条款。至此,其仲裁员和仲裁数量的不断增加表明其是在不断发展的。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规则;发展
【全文】
  国际体育仲裁院从1984年正式成立到目前已有20多年的历史,这期间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幼年到成年或者成熟的发展过程。国际体育仲裁院从其成立后一直由国际奥委会负责,这使得体育界尤其是运动员对其的独立性缺少信任,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争议的数量。1993年瑞士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使得国际奥委会感到有必要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改革,即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以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分院,负责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对于奥运会的顺利召开起到了积极地作用。随后的长野冬奥会冬奥会、悉尼奥运会以及盐湖城都设立了特别仲裁分院处理奥运争议。而进入21世纪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作用在国际体育界以及国际仲裁和法律领域愈显重要,原来一直不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的两个最重要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即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也相继在2001和2002年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条款,使得在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的全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接受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及至目前,国际体育仲裁院已成为仲裁国际体育争议的主要组织。
  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成立和瑞士最高法院的判决
  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日益增长的国际体育争议以及缺乏独立的能够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专门机构使国际奥委会开始考虑设立一个争议解决机构。奥林匹克宪章规定了具有技术性质的争议的解决方法,但是也有一些体育争议涉及体育运动的原则问题或履行有关体育活动或体育发展的合同中。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这些“非技术性的争议”具有自身的特点并且通常是属于私法管辖的范围之内,其涉及到体育原则或有关金钱问题,并且其范围是广泛的。这些争议或者是没有得到解决,或者是诉到了法院。如果争议没有得到解决,在国际体育运动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上它们可能导致产生极大的困难。在第二种情况下,它们会拖拖拉拉,陷入复杂的诉讼程序并且花费当事人大量的金钱。这就是为什么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在其1980年当选为主席后提倡利用仲裁解决产生于体育运动的实践、发展或训练中的体育争议的原因。[1]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