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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边投资协定》和统一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

  第六章 统一多边投资规则对中国的作用和影响
  统一多边投资规则将吸收国家的一部分经济主权,如果这个趋势最终成为现实,它将使中国相对薄弱的经济基础和脆弱的金融体系面临国际资本冲击的风险,它将挑战中国的宏观调控能力和监管能力,外资也将大举进入与中国的幼稚工业短兵相接。这种严峻的局面是显而易见的,也正是这种共识促使了发展中国家甚至部分发达国家对MAI采取了抵制的态度。但是构建统一多边投资规则也是有利有弊的,对于它的积极意义我们也不可低估,否则可能会在立场选择上作出错误的判断。
  一、统一多边投资规则对我国利用外资的积极影响
  我国参与统一多边投资规则将使外国直接投资者及其投资在中国享受到多边投资协定规定带来的更安全、更公平的待遇及更可靠的市场准入,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跨国公司投资。事实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在国家立法方面,还是在双边、多边投资方面做出的承诺,均已达到国际标准,有些多边承诺甚至超过乌拉圭回合中TRIMs协定要求的标准。为此,我们可以借助于谈判,将我国目前在多边领域的承诺与其他国家对等或持平。
  近十年来,全球、区域以及地方层次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竞争逐渐加剧。采取协商一致的国际行动,能够有效地制止这种吸引投资的竞争行为带来的扭曲效应。在吸引外资的国际规则上,如果各国、各地区在同一平台上竞争,中国的市场规模以及其生产要素禀赋,都可以显示出巨大的区位优势。
  二、统一多边投资规则对我国对外投资的影响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主要对外投资来源地。据对外贸易经济和合作部统计,截止2000年底,我国境外投资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已达6,298家,协议投资总额113.6亿美元,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不可否认我国开拓对外投资的瓶颈主要在国内制度的层面,尤其存在(1)融资困难,(2)外汇管理制度的限制,(3)审批程序的不适应,和(4)缺乏为企业去海外投资提供指南与信息帮助的专门机构几种突出困难。 但是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层面,统一多边投资规则对我国的对外投资还是会产生相当积极的影响。积极参与统一多边投资规则的谈判与建立,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首先,与西方跨国公司的实力和开拓国际市场的经验相比,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与东道国打交道的能力较弱。国内企业在海外经营中,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更需要稳定、可靠、有透明度和有保障的法律体系,更需要依靠多边机制解决纠纷。
  其次,由于中国企业的竞争优势多在发展中国家,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东道国绝大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今后的发展方向也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而多数发展中国家投资立法不健全,投资保护措施不完善。所以,建立一个维护对外投资者权益的多边投资框架,符合中国对外投资的战略意义,可以为中国企业创造对外投资的安全环境。
  再次,统一多边投资规则将为中国企业的国际化铺平道路。未来,中国很难再运用产业政策对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加以扶持(如日韩50年代和60年代分别采用过的政策)。今后,无论哪个国家想利用保护和补贴方式来鼓励发展支柱产业,都是行不通的。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胜负,不仅取决于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也取决于企业所处的竞争环境和竞争规则。
  三、MAI提醒我们前瞻性的完善中国外资法制
  自1979年第一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关于投资的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外商投资企业法为主体的外资法体系。这些法律法规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改革的需要,在利用外资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世界大同的游戏规则对我们现有的外资法制体系提出了与时俱进和具有必要前瞻性和超前性的更高要求。
  (一) 我国的入世变法及成效
  加入WTO对我国的涉外法制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在法律体系的改革中落实我国在谈判中对世人的庄严承诺是关系到国家信誉和经济平稳过渡的严肃问题。入世前后,我国对外资法制进行了整体的反思和深层次的改革。其中的经验教训在我们面对扑面而来的统一国际投资法浪潮时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我国涉及外资的法律法规整理工作是从1999年底开始的。经过近两年的紧张工作,国务院等有关部门遵循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与世贸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清理。到2002年初,中央一级的清理工作已经基本结束。按照清理结果,需要制订、修改或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共1150余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订或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9件法律;国务院已制订、修订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行政法规25件,废止了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12件,停止执行其他政策措施34件。国务院部门规定的立、改、废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其中外经贸部对外公布了第一批废止的249件规章、第二批废止的100件规章和第三批废止的7件规章。
  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调整了原来法律、行政法规中与世贸组织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不一致的规定。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国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但这种开放必须是有规则的开放,做到依法进行。为此,国务院制订或修订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外资进入我国服务市场的管理法规。在这次清理工作中,国务院还修订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制订了保障措施条例,这些举措旨在贯彻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在切实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同时,发展自己。
 自2002年1月1日起,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等一批新制订或修改的与贸易有关的行政法规付诸施行。同时施行的行政法规还有兽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保障措施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
  新立法规完全兑现了我国的入世承诺。2000年至200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修改或制订了近10部法律,包括合同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国务院也修订或制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等近20件行政法规。修订时凡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内容,都保持了与世贸规则相一致的原则。当前正在修改和研究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合伙企业法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保险法、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正在制订的反垄断法和电信法等也将与世贸规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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