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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边投资协定》和统一多边投资规则的构建

  对MAI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满成为发展中国家反对MAI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很多发展中国家认为MAI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投资者,不利于东道国,使作为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发达国家攫取了不对等的利益。根据MAI的规定,国家很容易陷于不断的诉讼之中,而且国家只能被动的执行裁决或者判决,却不能通过MAI的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执行对外国投资者有约束力的义务。
  基于MAI谈判的经验教训可以预见,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和公平将是未来统一多边投资规则(无论是不是OECD的MAI)的焦点所在。作为协定效力的维系和制度保障,争端解决机制必然是所有谈判方根据自身利益据理力争的,所以最后出笼的可以广泛适用于全球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必然是各种力量妥协的产物,而不可能是现在这样严苛而缺少弹性。
  第四章 MAI搁浅的原因分析
  OECD关于MAI的谈判从1995年5月正式开始,原计划于1997年5月达成最后协定后开放签字,但后来一再推迟。1998年3月,欧洲议会通过一项反对MAI的决议。1998年10月,法国宣布退出关于MAI的任何谈判,欧盟和加拿大表示支持将MAI谈判转移到WTO框架中来。同年12月,MAI谈判宣告失败。
  MAI作为国际社会创立有法律约束力的统一多边投资框架的一次重要努力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和导向作用。MAI谈判虽然已于1998年搁浅,但是协定的文本、谈判的过程和失败的原因都反映出了磋商国对多边投资法律框架的立场和态度,特别是集中反映出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研究MAI对于我们研究和预测未来国际多边投资法律框架有重要参考价值。在本章中,笔者将从MAI失败教训的角度探讨其秉持的立场和缺陷。
  MAI谈判遭遇挫折的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直接原因是发达国家 内部对MAI的部分条款存在严重分歧,谈判过程中争论不休;第二,间接原因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包括消费者、环境、发展在内的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知悉MAI草案的内容后,掀起了一股反对MAI的浪潮。 第三,毫无疑问,MAI自身的局限和不成熟也是制约它受到广泛接受的重要因素和谈判搁浅的内在原因。
  一、OECD成员国的内部纷争
  即使在MAI协定已经搁浅将近五年之久以后的今天,在互联网上搜索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例如在www.google.com上进行检索), 仍然能够找到无数相关的链接,大量的讨论和文章散见于很多国际组织、各个国家的政府、议会、大学、科研机构以及学者和律师的个人站点中,足见当初它所引起的反响之热烈、影响之深远。这些讨论给人的最深刻印象是它们多数是站在一个国家或者团体的立场上讨论MAI可能带来的利害得失,并以这种利益判断来支持自己赞成或者反对MAI的观点。 显而易见,关于MAI的争论本质上是自身利益之争。
  除了OECD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对抗以外,不能否认OECD成员国内部对MAI协议的意见纷扰是MAI搁浅的直接原因。道理很显然,OECD的成员也不是铁板一块,由于处于不同的地位和经济发展水平,它们发出了不同的声音。现在我们看到的MAI各个阶段的文本对很多规定都有不同的表达方式留待选择和评判,以及其脚注和MAI《述评》中大量的保留意见,就是这种内部斗争和争论的清晰记录和痕迹。
  美国一方面呼吁放松外资管制,提出在MAI中确立准入自由规则和和禁止履行要求规则等许多高度自由化规则,另一方面却希望保留大量的背离MAI规则的权利,提出种种例外要求,如国家安全例外、政府补贴和政府采购例外、少数民族扶持例外、为保障美国已经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义务的例外等, 美国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引起了许多OECD成员国的不满。美国所关心的劳工问题,也没有得到其他成员国的响应。
  欧盟基于自身的特殊利益需求,希望维持和扩大“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加拿大和法国基于维护自身文化特色和抵御美国的文化侵略的目的,希望保留大量的国别例外,特别是文化投资方面的例外(culture exemptions)。由于加拿大各省的强烈反应,时任加拿大外贸部长Sergio Marchi曾经表示:该国坚持文化事业必须排除于协定之外,并希望保留社会福利、医疗保健、教育、原住民及少数族裔服务项目,倘若MAI与加拿大的基本价值和重要经济利益有所冲突,加拿大将不会签署协定。 这些观点遭到了美国的激烈反对。美国国际商业协会(The U.S. Council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认为文化投资、区域经济整合组织的国内项目不受MAI约束的作法将会严重损害协定的目的,并影响非OECD成员对于协定的看法以及是否签署的决定。同时该协会认为,如此将;(1)违反MAI的透明化原则;(2)有的国家也许会以此为借口,名正言顺的采取歧视待遇;(3)形成例外之后,将难以再正式纳入规范轨道;(4)恐怕其他国家也会援例提出例外要求。
  在另外一个网站上,作者还找到一个清晰的对照表,将支持和反对MAI的理由从贸易及投资壁垒和管制、环境保护、技术优势和技术转让、政府对外国企业的监控和对各个国家经济的影响等角度一一对照: 
  支持的理由:
  Reduces obstacles for trade and foreign investments.
  A provision in the agreement that maintains an individual government’s sovereignty will ensure that, that country can set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standards.
  A provision that forces foreign investors to follow stringent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will result in more efficient,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methods of production.
  Global economies will facilitate foreign investm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will benefit the environment through the willing transfer of technology.
  Stronger global economies will stabilize and strengthen the economies and governments of individual nations.
  反对的理由:
  Requires governments to treat foreign corporations as good as or better than domestic companies.
  Limits a government’s ability to regulate environmental laws because foreign investors have the right to sue for "expropriation".
  The MAI forbids governments from requiring foreign corporations to share their technological advances with others in their industry.
  Prevents governments from screening out companies with poor environmental records.
  Obstructs efforts to structure the world economy into a more 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and sustainable direction.
  上述的材料可以说明,OECD成员国之间也存在利益重点不一致的问题。考虑到MAI将成为一个有约束力的多边投资条约的严重后果,OECD成员国都表现出少有的谨慎,都仔细权衡高度自由化规则可能给本国带来的种种利弊得失。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高度自由化的投资规则并不是所有发达国家都能接受,经济发达程度的高低不平决定了这些国家不能在同一水平上接受同一规则。发达国家之间在应当确立一个什么样的综合性多边投资规则的问题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立场。
  二、MAI究竟代表谁的利益?
  MAI是一项以开放市场为目的、大力推进投资自由化进程和以开放市场与投资保护两个侧重点相结合的多边投资协议。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低、企业竞争能力差,在面对可能导致外资无限制的大量涌入的MAI时它们的反应更加激烈,并且常常上升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高度。
  但是,深入的分析MAI,结合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关于MAI的争论决不是简单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或者说南北矛盾的对立,其中还有着更加复杂的利益划分和争夺。对于中国或者任何其他一个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考虑MAI时并不像做一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项选择一样简单。我们应该更加清楚自己的利益定位和底线,那么前提就是分析MAI的立场。毕竟,虽然MAI暂时搁浅,但是国际多边投资法律框架迟早是要摆在我们眼前的,不管它还是不是OECD的MAI。
  对于MAI,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它只代表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强调发展中国家的义务,而未考虑发展中国家利益,权利和义务极不平衡。 理由是MAI的一系列规定,以充分的投资自由化为旗帜,“反映了发达国家在投资保护、投资待遇、投资准入和投资争议解决方面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 有的学者还针对MAI的各项规定,一一指出其严重后果,如扩大“投资”的定义会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和经济稳定构成威胁,保护标准高会使联合国承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的决议成为废纸,强调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却没有对跨国公司的约束,等等。
  有的学者还认为,发展中国家不仅不应接受MAI,而且应该拒绝立即制订MAI的主张。 此外MAI也不具备成为普适性规则的条件。 因为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上并未对迅猛发展的投资自由化作好充分的准备,它们仍只是外国直接投资的接受国,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投资关系方面的不对称关系不同于它们在国际贸易间彼此间既是出口国又是进口国的关系。
  学界的这种分析方式显然是运用了“南北矛盾左右国际经济法进程”说 的思维模式,即对国际经济法学在实务和理论上的定性,首先从南北矛盾的角度来判断。这种思维摸式的确有它成立的依据,也不失为剖析国际经济法学的利器,然而就学术研究而言,它却存在着使问题简单化绝对化之嫌。多少年来,学术史雄辩的证明,法律与经济都有其独立与普适性的科学规律,不能以单纯的一分为二的眼光来分析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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